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綠色食品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促進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10年來的工作實際,中心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單獨制定了《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現將修訂后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和新制定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管理辦法》
2.《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明標志使用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檢查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十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四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ㄒ唬酥臼褂萌讼蛩诘厥〖壒ぷ鳈C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
6.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須提供拆分、重組與兼并的相關文件,省級工作機構現場確認標志使用人作為主要管理方,且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體系等未發生變化,并提供書面說明。
?。ǘ┦〖壒ぷ鳈C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
第十五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六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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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a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ㄈ┯捎诓豢煽沽е聠适ЬG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ㄋ模┮蛲.a、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ㄎ澹┢渌徽J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ㄒ唬┥a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ㄈ┠甓葯z查不合格的;
?。ㄋ模┪醋袷貥酥臼褂煤贤s定的;
?。ㄎ澹┻`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ㄆ撸┢渌徽J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以下簡稱頒證),依據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頒證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向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費用、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三條 中心負責核定費用、制發《合同》、編制信息碼、產品編號、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申請人簽訂《合同》、繳納費用、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四條 中心依據頒證決定,按照有關綠色食品收費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核定工作,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生成《辦證須知》、《合同》電子文本,并傳送省級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級工作機構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在10個工作日內下載《辦證須知》、《合同》、《綠色食品防偽標簽訂單》等辦證文件,并將上述辦證文件發送申請人,其中《合同》文本為一式三份。
第六條 申請人收到辦證文件后,應按《辦證須知》的要求,在2個月內簽訂《合同》(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一并繳納審核費和標志使用費。
第七條 中心收到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碼編排、產品編號、證書制作等工作。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申請人如需要英文證書,應填報《綠色食品英文證書信息表》,中心審核后同時制發英文證書。
第八條 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證書、繳費等信息核對工作,核對后將《合同》(一式兩份)和證書原件統一寄送省級工作機構,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中心寄發送的《合同》和證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一份)和證書原件轉發申請人,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十條 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建立頒證工作記錄制度,記錄頒證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頒布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中有關頒證程序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