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風險分析結果,經中印兩國主管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印度尼西亞農業部關于從印度尼西亞輸入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即日起,準予符合《進口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進口。 附件:進口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 進口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 一、 準予進境的產品范圍 燕窩產品,是指由金絲燕及相同類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適合人類食用的食用燕窩及其制品。 二、 燕屋及加工企業注冊要求 印度尼西亞輸華燕窩產品的燕屋應當經印方主管部門注冊,并報中方備案;輸華燕窩產品的加工企業應當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CNCA)進行注冊;加工企業所使用的燕窩產品原料只能來自于與之對應的備案燕屋(對應關系見《燕屋備案名單》)。 三、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印度尼西亞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燕屋防疫及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窩采收和運輸衛生控制操作程序,每年度有效實施動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計劃。 輸華燕窩產品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從燕屋到出口的燕窩追溯體系,確保產品可追溯,并在發生問題時能及時召回相關產品。 四、 輸華燕窩產品殺滅禽流感病毒要求 印度尼西亞輸華燕窩產品加工企業須具備相應的熱加工設施,輸華燕窩產品須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熱至少3.5秒”的殺滅禽流感病毒的有效熱處理。 五、 輸華燕窩產品檢疫審批要求 每一批次的進口燕窩產品(經深加工的燕窩制品除外)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 輸華燕窩產品證書要求 印度尼西亞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對輸華燕窩產品出具原產地證書、獸醫(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動物衛生狀況(禽流感疫情和其他疫情疫病情況)。 七、 輸華燕窩產品標識要求 印度尼西亞輸華燕窩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印度尼西亞輸華預包裝燕窩產品標簽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