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各綠色食品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執行行為,強化依據標準開展綠色食品標志審查許可工作,保證標準執行層面的統一性,中心結合近幾年綠色食品標準變化和具體執行問題,對《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綠科〔2009〕63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執行問題的有關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執行問題的有關規定
為規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執行行為,保證標準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現就綠色食品生產、標志審查許可和標志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產品標準執行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選用原則
?。ㄒ唬┏醮紊陥螽a品應對照《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選擇適用標準,如產品不在“產品目錄”范圍內的,不予受理。
(二)初次申報產品在“產品目錄”范圍內,但產品本身或產品配料成分屬于衛生部發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產品(其中已獲衛生部批復可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產品除外),需取得國家相關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審批許可后方可進行申報。
(三)續展產品不在“產品目錄”范圍內,可按原“申報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通知單”的審批意見執行。
?。ㄋ模┥陥螽a品在“產品目錄”范圍內,但相應的產品標準中沒有明確該產品感官、理化要求的,其感官、理化要求可依次選用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五)“產品目錄”或產品標準中有“其他”表述字樣,但沒有明確列出產品或類別名稱的產品,不可參照執行該項產品標準。
?。?ldquo;產品目錄”實施動態管理。如申請產品屬于“產品目錄”涵蓋類別,但“產品目錄”中沒有明確列出,可向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及申請,經確認后可增列至“產品目錄”中。
?。ㄆ撸┠甓染G色食品監督抽檢產品按當年《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抽檢計劃項目和判定依據》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執行問題
(一)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執行過程中與《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NY/T 472)、《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 755)和《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等綠色食品基本技術準則有沖突時,產品標準服從準則標準。
?。ǘ┊斁G色食品產品標準中理化要求表述為“應符合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規定”時,理化指標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的順序依次選用;如同一級別標準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按發布時間先后選用最新版的標準。
(三) 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已作廢,且無替代標準時,相關指標可不作檢測,但需在檢驗報告備注欄中予以注明。
?。ㄋ模﹪覙藴式浶抻?,其相關安全衛生指標如嚴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具體項目和指標按照《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NY/T 1055)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