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注冊登記”。為全面貫徹《決定》,經研究,決定廢止《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和《關于做好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國土資環函[2003]66號);同時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及其鑒定工作,停止使用“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專用章。
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定,依據本省實際,切實加強礦泉水資源的勘查、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