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藥產品質量源頭監管,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我部決定對部分生產企業的農藥產品開展質量專項監督抽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對象
根據近年來監督抽查結果、群眾舉報和媒體報道等情況,確定專項監督抽查生產企業名單(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抽樣方式
抽樣人員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指派,每組不少于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企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部種植業管理司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按照規定的抽查產品范圍從企業的成品倉庫抽取。倉庫中沒有通知書指定抽查產品的,抽樣人員可以抽取企業的其他產品,每個企業至少抽取一個樣品。每個產品封樣三份,一份由被抽查企業留存,一份交指定單位檢測,第三份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指定地點留存。本次監督抽查,使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統一制作的抽樣單、封樣單,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填好的抽樣單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
三、樣品檢測
?。ㄒ唬┏袡z單位
抽取的樣品由農業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天津)、農業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農業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長沙)負責檢測,具體分工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安排。
?。ǘz測項目和方法
檢測項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還應當檢測與人畜生命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利用農藥成分監測技術排查是否含有未經登記的農藥成分。
檢測方法為相應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農藥登記核準的產品化學資料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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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應產品標準質量控制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未檢出其他農藥成分的,判定為合格;添加其他農藥成分的、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農業生產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四、結果確認
檢測工作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并告知其法定權利,同時抄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
被抽查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說明復檢理由,同時抄送承檢單位、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采用封存備用樣品進行,由原檢測機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指定其他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異議企業承擔。
五、工作要求
?。ㄒ唬┐_定抽查時間。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確定赴企業抽查的具體時間。承檢單位應當在收到樣品后2個月內將監督抽查結果報送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將監督抽查結果匯總后報種植業管理司。
?。ǘ└愫脜f調配合。有關?。▍^、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被抽查企業應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
(三)遵守工作紀律。抽查人員要嚴格保密被抽查企業名單等重要信息,嚴格執行抽樣程序和要求,確保監督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ㄋ模┛茖W公正檢測。承檢單位要嚴格執行樣品管理和檢驗規程,確保檢測結果科學、公正、準確。
附件: 農業部2014年農藥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企業名單(不發地方)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