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運散裝糧食普遍應用隨航熏蒸殺滅與預防糧食害蟲。為使進口糧食免遭熏蒸劑殘留物污染,保護現場工作人員身體健康,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標準,現就進口船運散裝糧食熏蒸劑殘留安全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國外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及除害處理企業,應選擇適當熏蒸處理方法,對輸華糧食隨航熏蒸實施安全規范操作,并指導承運方做好隨航熏蒸后期規范操作及安全防護措施。采用磷化鋁熏蒸的,應將熏蒸劑藥片裝進安全牢固的專業熏蒸袋中,采取防水、防濕、防火等措施。 二、糧食進境前,承運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船艙內熏蒸氣體進行充分通風散氣,如條件允許,應對熏蒸殘留氣體濃度進行安全檢測;應當及時清除糧船貨艙內的熏蒸藥劑及其殘留物,如發現進口糧食被熏蒸劑污染,應當對熏蒸劑殘留物及被污染糧食進行徹底清除。未作充分通風散氣或未清除熏蒸藥劑及殘留物的隨航熏蒸船舶,不得靠泊進境港口。 三、進口糧食檢驗檢疫現場查驗前,承運方或其代理應主動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書面申報進口糧食隨航熏蒸處理情況(參考申報格式見附件)。未接到上述申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實施現場查驗。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查驗前,應檢查熏蒸劑殘留物是否有效清除,實施熏蒸殘留氣體濃度檢測,做好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熏蒸劑殘留物未有效清除,或熏蒸殘留氣體濃度未達到安全限量之前,檢驗檢疫人員暫停檢驗檢疫及相關現場查驗活動。 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對進口糧食熏蒸劑殘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宣傳,指導并督促做好熏蒸劑殘渣殘留安全管控工作。對隱瞞申報、屢次出現熏蒸劑殘留污染或熏蒸氣體散氣不徹底的,應督促整改。 本公告發布之日后2個月起正式實施。 質檢總局 2013年7月2日 附件 進口糧食熏蒸殘渣殘留處理情況申報表 填寫人: 填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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