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75號公告)的規定,原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食用酒精產品的審批發證工作,調整由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現就生產許可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及換發證工作
食用酒精產品納入食品管理,證書有效期3年。已經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2011年底完成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換證過程,應簡化手續。自證書換發批準之日起,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有效期不足3年的,新證書有效期按原證書有效期不變;原證書有效期超過3年的,新證書有效期按換證批準日期順延3年。自證書換發批準之日起18個月內,已取得由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已印制的帶有原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包裝物。
二、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及編號規則
將現行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調整為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具體樣式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有關規定執行。
將由英文字母XK和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調整為由漢語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具體形式為QS**** **** ****,詳細編號規則按照《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證書管理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5〕711號)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食用酒精的產品類別編號為1506,各省企業序號自0001開始順序編號,不得重復。
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報送
各省級局按照《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5]33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報送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信息。
請各級質監部門認真組織,保證工作質量,做好食用酒精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換發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