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國內外有關方面對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質量問題反映較多,全面提高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質量是我國出口貿易發展和檢驗檢疫機構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針對市場采購商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和檢驗監管困難,根據既要嚴格監管,又要方便貿易的原則,總局制定了《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該基本要求)?,F將該基本要求下發你局,請于2006年7月1日起根據該基本要求對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監管,并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各局要面向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經營商戶和集散市場大量宣傳該基本要求,提高商戶和市場的質量意識。 各局在執行該基本要求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工作經驗和建議及時上報總局檢驗監管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適用范圍 本要求適用于發貨人直接從市場采購、貨物存放在外貿倉庫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的檢驗,不適用于食品、化妝品、壓力容器及危險品的檢驗。 二、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依據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檢驗必須按進口國技術法規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進口國沒有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的,應按外貿合同或信用證約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外貿合同或信用證約定不明確的,可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檢驗。 三、各類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基本質量要求 1.紡織服裝類產品 1.1產品標識:注冊商標須經授權,纖維成份及產地嘜應如實標注。 1.2面料質量:無破損、無明顯的粗紗、色檔、油紗等缺陷,面料用力拉不破裂,手搓不褪色。 1.3服裝外觀:不應存在縫制、整燙、規格、包裝等批量性的嚴重缺陷,現場手拉后縫制處沒有劃移。 1.4 對于一般的內在質量項目,如耐洗色牢度、強力、重量等指標,可以進行抽查檢測。 1.5安全衛生項目:進口國對偶氮染料、甲醛、燃燒性能等項目有技術法規要求的,須按照國家局有關要求抽查檢測。 2.玩具 2.1標識和產品說明:注冊商標須經授權,應標明產品適用或不適用的年齡范圍、警示標志、使用說明、合格證等項目。 2.2外觀和功能:不應有可觸及利尖、爆縫、小零件松脫等現象存在,填充類玩具的填充料應符合衛生要求,產品使用功能應基本正常。 2.3檢驗人員對有關安全衛生項目不能直接做出合格判定時,可抽樣送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3.鞋類產品 3.1產品標識:注冊商標須授權,產品的材料標示應與產品實際一致,產地不得標有他國生產制造。 3.2外觀:無明顯的脫膠、滲膠、變形等批量性嚴重缺陷。 3.3性能:可根據需要抽查檢測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和剝離強度等指標。 3.4安全衛生項目:進口國對偶氮染料、五氯苯酚、金屬附件鎳釋放量等項目有技術法規要求的,須按照國家局有關要求抽查檢測。 4、金屬制品及陶瓷制品 4.1外觀:產品有電鍍層的不應脫落生銹,產品涂搪的不應出現魚鱗爆、脫瓷等現象,陶瓷制品無裂痕、破口等現象。 4.2尺寸:對規格、厚度等有要求的,應核對有關尺寸要求。 4.3安全衛生項目:進口國有技術法規要求的,須抽查檢測鉛、鎘等重金屬溶出量。 5.電器及通訊類產品 5.1標識:注冊商標須授權,產品應有商標銘牌、廠名廠址、說明書、合格證、認證標志、警示標記等相關內容。 5.2產品、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不得有產品功能、產品參數的虛假表述。 5.3產品功能:符合有關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 5.4安全項目:按IEC標準抽測部分基本項目,如絕緣電阻、介電強度、泄漏電流、接地電阻、溫升、電源線、IP等級等項目,必要時送實驗室進行全項目檢測。 5.5 外觀:無銹蝕、無損害、無污染。 四、抽樣要求 檢驗檢疫機構對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實行批批檢驗或抽批檢驗。檢驗檢疫機構以裝入一個集裝箱的貨物為實施檢驗監管的基本單元,同批貨物有多個集裝箱的要保證逐個集裝箱實施檢驗。裝在同一集裝箱內的貨物可作為一個檢驗批次,同一集裝箱包含多種商品時,確定樣本時應考慮不同商品、不同規格,使樣本具有代表性。 對于同一集裝箱內的貨物,確定檢驗開箱數和抽樣樣本數,開箱(包)數按總數量的2-5%確定,400箱(包)以上抽取20箱(包);樣本每箱(包)至少抽取5個,少于5個的全數檢驗。 對于鐵運、汽運、空運等其它運輸方式裝載的貨物,可參照上述方法進行抽樣。對需送樣檢測的,樣品按實驗室規定要求進行抽封樣。 五、檢驗過程中的單證審核 檢驗人員應認真核對報檢人提供的外貿合同、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發貨人對貨物的檢驗合格報告或收貨人對貨物驗收合格的證明等有關單證,做到單單相符、貨證相符。對于隨附單證有問題的,應督促發貨人補充或修改有關資料,否則,可以做退單處理。 六、結果判定 經檢驗發現該批貨物存在盜用商標、假冒產地標識;存在安全、衛生、環保等重要項目不合格或一般項目嚴重缺陷數量超過10%時,判定該報檢批為不合格批。 七、不合格處置 對不合格批可作技術處理的,經返工整理后允許重新提交檢驗一次,無法進行技術處理或返工整理后經檢驗仍為不合格的,該批貨物不準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