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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飼料級混合油管理的公告(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第287號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第287號公告
發布日期 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為加強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護養殖業生產,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進口飼料級混合油(含作飼料用的使用過的混合植物油)管理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向我國出口飼料級混合油的境外企業,必須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第38號令)的要求進行登記,取得登記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二、飼料級混合油生產企業申請進口登記時,須提供生產國檢測權威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數據,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2001)的要求。未提供安全檢測數據,樣品復核檢驗結果與質量標準、衛生指標不符的,不予登記。

  三、進口飼料級混合油必須用潔凈、無污染的金屬或塑料容器分裝,不得用盛裝過化學藥品和其他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容器分裝。分裝飼料級混合油的容器上必須按照《飼料標簽標準》(GB10648--1999)的要求加貼中文標簽,并明確標注“不得供人食用”字樣。

  四、進口飼料級混合油的貨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必須提供農業部頒發的《登記許可證》復印件和生產國權威機構的安全檢測數據等單證,否則,不予受理報檢。各檢驗檢疫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2001)以及《登記許可證》的要求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五、各級飼料管理部門和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加強對進口飼料級混合油的監管。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將飼料級混合油納入飼料質量跟蹤檢測范圍,嚴格監控其使用,防止其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嚴禁將飼料級混合油用于除飼料以外的其他用途。飼料級混合油經營和使用企業要強化自身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所在地飼料管理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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