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辦): 為加強獸藥監督管理,保證獸藥質量,加大獸藥打假治劣工作力度,根據獸藥管理法規的規定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總體部署、2004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方案,現下達2004年度全國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將2004年度7100批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見附件1)下達給北京市獸藥監察所等32家法定獸藥檢驗單位,并確定獸藥質量監督重點監控品種(見附件2)。 二、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本計劃的實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計劃的同時,結合本地獸藥質量情況制訂本轄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其抽檢數量不得低于本計劃。 三、針對目前獸藥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對獸藥經營、使用單位的抽檢批次不得低于總抽檢數量的60%;漁藥、蜂藥的抽檢批次不得低于總抽檢批次的5%;重點監控品種的抽檢批次不得低于總抽檢數量的60%。 四、近兩年獸藥質量通報中列為重點監控企業、非GMP企業、標簽內容不規范及舊標簽產品作為重點抽檢對象,對本轄區的重點監控企業在要到廠抽取樣品,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五、所抽產品為省外生產并執行省外獸藥地方標準時,抽檢單位可向企業所在地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索取獸藥質量標準的信息,企業所在地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索取標準信息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未提供的,抽檢單位可按無標準產品進行處理。 六、各任務承擔單位須于每個季度末后的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我部和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上報本計劃與轄區內的抽檢結果(漁藥、蜂藥需特別標注),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須于每個季度末后的第20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產品匯總表和質量分析報告報我部畜牧獸醫局和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七、對未落實本計劃規定要求、末下達轄區內抽檢計劃、未按時上報抽檢結果的省份,我部將予以通報批評。 八、依照《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我部下達的本年度抽檢計劃所需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各地下達的本轄區獸藥監督抽檢計劃所需工作經費應列入本地財政預算,由當地財政解決。 九、各地要高度重視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工作,將抽檢工作與打擊制售假劣獸藥、治理整頓獸藥市場秩序結合進行,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企業必須嚴厲查處,對外地獸藥生產企業的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其依法處理,對已發現的大案要案,要會同有關部門追根溯源,依法嚴厲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