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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申請備案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國質檢食函[2003]681號附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食函[2003]681號
發布日期 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一、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養殖的水面積應達10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水面積應達15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須有規范的編號。

  二、水源充足,水質良好,養殖用水水質必須符合《漁業水質標準》(BG11607-89)。

  三、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

  四、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進排水分設。

  五、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干燥,通風良好。

  六、養殖密度適當,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增氧設施。

  七、投喂的飼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料加工廠,并符合附件《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

  八、遵守國家有關藥物管理規定,不存放和使用國家、輸入國或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必須有標明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并嚴格遵守停藥期。

  九、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書面的鰻魚養殖管理制度(包括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等)。

  十、有經過培訓合格并在檢驗檢疫局備案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須有不同的人擔任,養殖技術員須憑出處方用藥,藥品由質量監督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貦z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誠實守信,忠實履行職責;

 ?。ǘ┚邆漯B殖、衛生防疫專業知識;

  (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四)從事水產養殖工作兩年以上;

 ?。ㄎ澹┱莆蘸褪煜まr業部公告2002年第235號、第278號和農業部《關于發布<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出口鰻魚養殖禁用獸藥品種目錄>的通知》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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