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老字號”的信譽,加強對“中華老字號”標識的管理,規范“中華老字號”標識的使用,依據《“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或品牌(以下簡稱“中華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四條 商務部對“中華老字號”標識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中華老字號”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屬商務部所有,由標準圖形和“中華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中華老字號”2色標識。“中華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及與商標的組合使用方式詳見附件。 第六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華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商務部統一制作“中華老字號”證書和牌匾,統一編號。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制。牌匾如需復制使用,可經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注明用途、數量和使用范圍。經批準后按指定樣式和工藝進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監督使用。 第八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九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被取消“中華老字號”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中華老字號”標識。原有牌匾和證書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統一銷毀和注銷。 第十二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所有權發生變更后,“中華老字號”標識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于10日內經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