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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質檢檢函〔2006〕107號附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檢函〔2006〕107號
發布日期 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1目的、范圍、職責

  1.1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確保進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保護國內外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國質檢檢[2006]135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1.2范圍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已經或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工作。

  1.3職責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及備案管理工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轄區內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工作和備案工作的實施,并應設立咨詢電話,公布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工作流程(見附件一)。

  1.4術語

  1.4.1食品

  指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第一類(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類(07章、08章、09章)、第三類、第四類的用于人類食用的相關商品。

  1.4.2食品包裝

  食品包裝是指用于盛裝食品或為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的技術方法而加工制成的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稱。材料及輔助物包括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等。

  2 檢驗依據

  2.1進口食品包裝

  1)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

  2)我國尚無技術標準的,應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實施檢驗。

  2.2出口食品包裝

  1)按照輸入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實施檢驗。

  2)輸入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實施檢驗。

  2.3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名稱(見附件二)

  2.4有關檢驗標準(見附件三)

  3 備案

  3.1 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需實施備案管理。

  3.2 進口商、生產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按照《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提交相應書面材料,材料應齊全、一致、真實、有效。

  3.3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申請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3.3.1申請備案的進口食品包裝必須為國外固定生產廠商生產,且國內進口商具有對國外生產廠商的風險評估資料。

  風險評估資料至少應包含:國外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質量保證體系的評價、進口食品包裝質量分析及質量風險等內容。

  3.3.2進口食品包裝質量穩定,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經檢驗檢測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4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申請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3.4.1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且運行正常、有效;

  3.4.2企業具有健全的質量檢驗部門,具有滿足產品檢驗要求的基本檢測設備和專職檢驗員;

  3.4.3企業生產設備必須保持清潔衛生、運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響產品安全、衛生的現象;

  3.4.4企業生產車間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3.4.5原材料庫、成品庫的地面、墻壁必須干燥、清潔、衛生,不得有活害蟲、鼠類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貨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

  3.4.6運輸工具必須清潔干燥并加鋪襯墊,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設備等;

  3.4.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測合格并登記;

  3.4.8出口食品包裝質量穩定,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測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5備案證書發放

  進出口食品包裝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備案審批、統一編號及發放備案證書(見附件五),備案證書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如企業需要應申請延續。

  4 報檢及通關

  報檢要求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4.1進口食品包裝

  作為商品直接進口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同時隨單提供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經檢驗合格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在進口食品報檢時列名包裝情況。

  4.2出口食品包裝

  作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如實填寫《出入境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申請單》(見附件四),同時提供該食品包裝的檢測合格報告、生產企業廠檢合格單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結果單》)。

  5 檢驗

  5.1 檢驗主要包括食品包裝的外觀檢驗和安全、衛生項目的實驗室檢測。具備檢測條件的直屬局可自行進行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直屬局,送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實驗室檢測。

  5.2對已實施備案管理的,應按規定的檢測周期對食品包裝的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驗。

  5.2.1檢驗周期

  按照《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同一企業、同一種材料、同一種加工工藝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實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檢測周期暫定為三個月,連續三次周期檢測合格的,檢測周期可延長為六個月;連續二次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檢測周期縮短為一個月。在檢測周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將不定期進行外觀檢驗及部分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經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時整改,整改期間批批檢驗。

  5.2.2檢測周期內《結果單》辦理

  對已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如果用于盛裝食品出口,在檢測周期內可憑檢測合格報告,按照4.2有關要求申請辦理《結果單》。

  5.3對未申請或申請后未能達到備案管理要求的,應實行逐批外觀檢驗和安全、衛生項目檢測,待檢驗合格后出具相應證單。

  5.4對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應在進口食品檢驗同時對食品包裝進行抽查檢驗。

  5.5對已列入《目錄》的進口食品包裝,如用于盛裝出口食品,可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換發《結果單》,必要時應對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測。

  5.6對未列入《目錄》的進口食品包裝,按照表外商品監督抽查管理規定實施抽查檢驗;如用于盛裝出口食品,應按照出口食品包裝有關規定辦理《結果單》。

  5.7不合格處理

  對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或《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尚未盛裝食品的不準銷售盛裝食品,已盛裝食品的,其盛裝的食品不準銷售、食用。

  6《結果單》的用語及有效期

  6.1用語

  《結果單》的檢驗檢疫結果攔中用“經檢驗本批食品包裝及材料符合《檢驗標準名稱》要求(或進口國要求)”.

  6.2《結果單》有效期12個月

  7核查驗證

  7.1核查證單

  出口食品檢驗人員在出口食品檢驗放行中,應認真核查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是否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是否貨證相符,并根據出口食品數量核銷所使用包裝的數量。

  7.2抽查檢驗

  出口食品檢驗人員在出口食品檢驗放行中,如果發現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安全、衛生等質量問題,應及時抽取樣品,并通知包裝施檢部門處理。

  8監督管理

  8.1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經營企業、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提高進出口食品包裝質量,即要防止因出口食品包裝質量而影響出口食品質量問題的發生,也要防止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包裝危害消費者。

  8.2加強科學信息交流,及時搜集和掌握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對食品包裝的有關法規、指令、技術的最新要求,做到快速反應,有效應對;各直屬局應加強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對發生情節嚴重的進出口食品包裝質量問題,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預警通報。

  8.3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代號按《管理規定》第七條執行。企業代號實行專廠專號專用,任何企業及個人不得借用、冒用、盜用及轉讓企業的代號;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8.4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檢驗監管工作中,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典型案例,應及時向總局匯報。

  9附則

  9.1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計收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2本工作規范未盡事宜,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9.3本工作規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在新規范下發時有效,所有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探討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9.4本工作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下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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