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了做好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內的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的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合法生產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無證生產或銷售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產品。 1.3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為: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工業和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專為家庭使用而設計的器具,不在本細則規定的范圍之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申證單元及型式類別見附件1. 2 管理機構和檢驗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址:http://www.aqsiq.gov.cn 2.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品電烤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簡稱審查部)設在國家飲食服務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審查部負責起草、建議修訂和組織向企業宣貫《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抽樣;審查匯總申請企業的有關材料,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以及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品電烤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超前路12號 郵政編碼:102200 電 話:80111267、80119981(傳真) 聯 系 人:詹玉蘭、王宏潔 2.3 各?。ㄗ灾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申請受理和監督查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受理和監督查處的日常工作。 2.4 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檢驗機構承擔: 國家飲食服務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超前路12號 郵政編碼:102200 電 話:(010)80111267 傳 真:(010)80119981 聯 系人:詹玉蘭、王宏潔 國家食品加工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沈陽市鐵西區滑翔路26號 郵政編碼:110021 電 話:(024)25893265 傳 真:(024)25898718 聯 系 人:王也平、王剛 本著方便企業和自愿原則,企業可將被抽樣品送上述任一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 企業取得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3.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標準名稱和編號見附件2:《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產品標準、相關標準、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3.3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驗手段; 企業應具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見附件3:《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企業主要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目錄》;應具備的檢驗儀器設備見附件4:《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企業主要檢驗儀器設備目錄》;出廠檢驗要求見附件5:《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企業產品出廠檢驗要求》。 3.5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檢驗人員;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注:遞交申請時應攜帶原件,以備核查。) 4.1.3換證企業提交全部單元的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企業應到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表格,按《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填寫說明》(附件6)的要求填寫。申請書封面的"產品類別"一欄應填寫"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申請書"附表一"的"產品名稱"一欄應填寫申證單元和所覆蓋的型式類別;"規格型號"一欄填寫型式類別所覆蓋的產品實際名稱和型號。每一申證單元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 4.2.2 企業應按規定將符合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將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2.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備案,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4.3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具有獨立營業執照的企業,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4.1 對于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內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濟聯合體可以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材料內注明;生產該產品的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都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經濟聯合體方可取證。只有以經濟聯合體名義出廠的產品,方可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內各分公司或生產廠,應由經濟聯合體分別和每一個分公司、生產廠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注:申請時報送經濟聯合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經濟聯合體的相關證明),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由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分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材料內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產廠都必須接受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應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由經濟聯合體統一領取生產許可證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及時申請補充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產廠在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否則,吊銷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 4.4.2 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時,除報送4.1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按4.4.1的要求填報《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附件7)。 4.5 增加申證單元或型式類別的申請 已獲取編號為XK01-302-×××××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需增加申證單元或型式類別,仍按本章規定的申請受理程序辦理。申請時,除提交4.1.1、4.1.2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生產許可證證書附件的原件。對申請增加申證單元的企業,應進行補充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抽樣檢驗;僅增加型式類別的企業,一般只對該型式類別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不進行補充生產條件審查。 對持有尚未到期的編號為XK01-202-××××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申請新增申證單元或型式類別,則按到期換證的要求重新申請,并對全部申證單元和型式類別重新進行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抽樣檢驗。如原產品抽樣檢驗報告出具不滿2年,且其依據標準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則相應的型式類別不再抽樣。 5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5.1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其組成應符合下述原則: 5.1.1 審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附件8)。所有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被審查企業有利益關系者,企業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審查組應由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組成,審查員應持證上崗,審查時可請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代表參加; 5.1.3 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5.1.4 審查組成員一般為2至3人。 5.2 現場審查 5.2.1 審查部應自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生產條件現場審查。 5.2.2由審查部制定審查計劃,確定現場審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5.2.3 現場審查時間一般為每個企業1至1.5個工作日。 5.2.4 審查組的現場審查依據《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附件9)進行,審查內容應覆蓋審查辦法中規定的有關申證產品的全部適用條款,現場做好審查記錄。審查組長應確保審查工作符合審查計劃和審查辦法的要求。 5.2.5 現場審查結束前,審查組向企業通報審查情況。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如存在不合格項,應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查部提交整改報告。 5.2.6 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業生產條件審查,應按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處理。 5.2.7 對于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后,應認真進行整改,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證申請。 6 產品抽樣與檢驗 6.1 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現場審查的同時,按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及質量檢驗規則》(附件10)的規定抽取樣品,現場封樣并填寫抽樣記錄單(附件11)一式三份。審查組應對抽樣過程符合規定程序以及被抽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6.2 企業應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交檢驗機構。 6.3 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樣品后,應依據《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產品標準、相關標準、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附件2)和《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及質量檢驗規則》(附件10)規定的標準、項目和方法,在1個月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機構應對檢驗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 檢驗報告由檢驗機構存檔一份,交付被檢企業一份,報送審查部一份。 6.4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產品檢驗,應按產品檢驗不合格處理。 6.5 對于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后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后,應認真進行整改,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后可到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重新填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納審查費。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后,15日內通知審查部,及時到企業抽樣、封樣,企業需重新交納檢驗費。如產品檢驗仍不合格,2個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證申請。 7 審定與發證 7.1 證書采用證書正本加證書附件模式。正本"產品名稱"填寫"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每個取證企業授予一份證書正本;附件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所有申證單元,每一申證單元所覆蓋的所有型式類別。每份證書正本附一份證書附件。打印證書舉例: 證書正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許可證證書編號 證書附件: 1.商用箱式電烤爐:電烤箱、分層烘爐(裝配型) 2.商用旋轉電烤爐:臥式旋轉烤爐 3.商用熱風爐:箱式熱風爐 4.…… 注:未注明裝配型的產品全部為生產型產品。 7.2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以及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3 審查部應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轉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每批申報材料應報送合格企業匯總表一份;每個申證單元報送申請書、營業執照、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抽樣單各一份。其中營業執照為復印件,其余均為原件。 7.4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上報的合格企業匯總表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5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6 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公告。 7.7 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審查部。 8 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8.1 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8.2 申請企業持有《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8.3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如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或補充檢驗和審查方案,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組織補充審查。 8.4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要變化(如改制、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發生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相關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由審查部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達到合格要求后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查,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更換證書。 8.5 企業名稱變更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6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證書遺失或無法辨認的,應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聲明。企業可持報紙聲明原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證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補發證書。 8.7 獲得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自生產許可證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在產品銘牌、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為:XK01-302-××××× 其中,XK為生產許可證標記;01為行業編號;302為產品編號;×××××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8.8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8.9 銷售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8.10 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附件8),違者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9 收費辦法 9.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9.3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在企業獲證后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審查費和公告費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的規定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99號文規定,產品檢驗費為每臺樣品3650元,由申請企業向檢驗機構交付。 9.7 如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頒布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則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0 附則 10.1 本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5]27號文批準發布并正式實施。 10.2 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自本實施細則發布實施之日起,原質技監局質發[2000]77號文批準的《食品電烤爐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全文及附件下載】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