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商檢局: 為加強陸運口岸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工作,在去年下發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基礎上,針對陸運口岸進出口商品的貿易、運輸、檢驗等方面的特點,制定了陸運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補充規定,現下發試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國家商檢局。 陸運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補充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陸運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工作,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陸運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工作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陸運口岸”是指鐵路、公路線上承擔進出口商品過境、轉運的國境站(以下簡稱口岸)。 本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是指屬于《種類表》內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及外貿合同規定必須經商檢檢驗出證的商品。 二、對于鐵路、公路國際聯運進、出口商品,由商品到達站、發運站商檢機構按《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接受登記或報驗、檢驗、簽證等工作。對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商品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對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簽發商檢證書或辦理放行手續。 三、對于原車過軌(過境)的出口商品,由發運站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接受報驗、檢驗、簽證等工作,對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簽發商檢證書或辦理放行手續。 四、對鮮活或易腐易變商品,口岸商檢機構有權在出境前進行查驗。如發現商品已腐敗變質或其它重大質量問題,有權制止出口。 對于口岸查驗發現不合格的商品,經落地加工整理,并經口岸商檢機構重新檢驗合格,可由口岸商檢機構簽發商檢證書或辦理放行手續。 五、對蘇聯出口合同規定在蘇方口岸由雙方商檢人員進行質量、重/數量等交接的商品,由發運站商檢機構按規定辦理接受報驗、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貨物,簽發商檢證書放行出口。 六、對于實行食品衛生注冊或實行質量許可證制度,以及國家局規定必須實施產地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產地商檢機構簽發“換證憑單”,口岸商檢機構不得接受報驗。 凡需口岸換證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換證憑單”正本、合同或信用證以及其它有關單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查驗,經商檢機構查驗合格后換發檢驗證書或辦理放行手續。 七、其他陸運進出口商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八、在出口商品出境前,產地商檢機構發現所簽發的證單差錯、貨證不符、漏驗、錯發等問題,應及時將處理意見通知口岸商檢機構。由口岸商檢機構進行妥善處理。 九、在出口商品出境前,口岸商檢機構如發現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證單差錯、貨證不符、漏驗、錯發等問題,應及時聯系產地商檢機構進行妥善處理。處理結果通知產地商檢機構。 口岸商檢機構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或產地商檢機構的重大工作差錯、證單差錯事故,應每月一次匯總向國家商檢局報告,并將有問題的證單復印報國家局。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