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
我部于2010年1─3月對標齡滿五年的現行衛生標準進行復審。經復審,繼續有效的衛生標準81項(附件1),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廢止的衛生標準9項(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 1.繼續有效的衛生標準目錄 2.廢止的衛生標準目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