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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和《出境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的通知 (質檢食函[2004]348號)【2016-07-21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食函[2004]348號
發布日期 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6-1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6-07-21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從源頭抓好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規范出境水產品的批次管理,確保出境養殖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及其可追溯性,總局組織制定了《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出境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現印發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組織有關檢驗檢疫人員認真學習《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和《出境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并轉發各相關企業和養殖場,加強對企業和養殖場有關人員的培訓及指導,盡快落實產品代碼識別計劃和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加強同當地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合作,爭取各有關方面的合作與支持。

  二、為確??偩值挠嘘P規定落到實處并行之有效,水產養殖場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由各局水產品檢驗檢疫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實施,并須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工作。養殖場備案及監管所用申請書等表格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所附統一格式自行印制。

  三、凡此前下發的文件與本規程和要求有抵觸的,以本規程和要求為準,執行過程中若遇到問題請及時報總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

  為確保出境水產品的可追溯性,保證不合格產品的及時召回,根據《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出口水產品衛生注冊企業加工出境水產品(活的水生動物除外)的追溯。

  二、追溯要求

 ?。ㄒ唬┡蔚拇_定。

  1.原料批:同一時間收購,在同一捕撈區域(海區、水域或養殖池等)或者同一批進口原料,同一品種的為1個原料批,并且:

 ?。?)海洋捕撈原料:以收購的每一船次為1個原料批。

 ?。?)養殖原料:以注冊登記備案的同一養殖場或同一養殖塘(網箱)為1個原料批。

 ?。?)淡水捕撈原料:以同一水域為1個原料批。

 ?。?)來(進)料加工原料:以進口報檢的同一“衛生證書”同一品種為1個原料批。

  2.生產批:同一天、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加工的同一原料批加工的產品為1個生產批。

  3.報檢批:以同一份報檢單報檢(出證)的同一品種的水產品為1個報檢批。

  4.并批原則:經檢驗合格,不同批次代碼的同一品種的產品可以并批。

  5.同一生產加工企業、同一品種的產品識別代碼不得重復。

  (二)識別代碼的確定。

  1.原料批識別代碼的確定:

  每1個原料批確定1個原料識別代碼,用“數字+字母”表示:AAAB。

  AAA:表示原料收購流水號,1年為1個流水周期編號。加工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年收購批量確定流水號的位數,一般至少為3位數。

  B:表示原料的性質,原料的性質分以下4種:

 ?。?)海洋捕撈原料用“H”表示;

 ?。?)養殖原料用“Y”表示;

 ?。?)淡水捕撈原料用“D”表示;

 ?。?)來(進)料加工原料用“J”表示。

  如:某一企業收購的第3批海捕原料表示為003H。

  2.生產批識別代碼的確定:

 ?。?)在原料批識別代碼前加生產日期(年月日),如030725003H表示2003年7月25日生產的第3批海捕原料的產品。

  (2)如在產品加工過程中有不同批號原料并批的,以批量大的原料批代碼前加生產日期表示,其余原料批號在生產加工記錄上標明。

  3.報檢批識別代碼的確定:

  以企業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的批次數流水號表示,一般為3位數,以1年為1個周期。如101,表示當年該企業的第101個報檢批。

 ?。ㄈ┳R別代碼管理。

  1.識別代碼記錄管理。

 ?。?)原料批識別代碼:在原料收購記錄上必須確定原料批識別代碼,并記錄識別代碼、品種、數量、收購來源,海捕的注明捕撈區域、船名及備案登記號;養殖的注明養殖場(塘)及備案號;進口的注明進口報檢單編號、輸出國衛生證書號;淡水野生的注明收購水域等有關信息。

 ?。?)生產批識別代碼:在生產加工記錄上確定生產批識別代碼,并在記錄上顯示加工該批產品的原料批代碼。如有并批的,同時記錄并批的其他原料批代碼。

 ?。?)報檢批代碼:加工企業確定報檢批代碼后,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必須提供報檢批組成情況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報檢批代碼、組成該報檢批的各生產批的代碼及相應的數重量。

  (4)企業的所有生產、檢驗記錄上必須標明相應的產品識別代碼,并符合《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等要求。

  2.代碼標識管理。

 ?。?)外包裝箱上的批號標識:直接在出口外包裝上打印報檢批代碼、生產批代碼以及企業衛生注冊號。標識樣式為

  衛生注冊號

  3300/00001

  報檢批代碼

  101

  生產批代碼

  030725003H

  (注:以上標識除斜體字部分為產品包裝結束后直接打印外,其余部分應與外包裝印刷時一同印刷)

  (2)加工過程代碼標識:在每一批次加工過程中的生產線始末以及各工序的適當位置用標識牌標識批次代碼,標識代碼必須清晰,不易丟失,防止不同批號的產品相混。

 ?。?)貯藏過程批次標識管理:不同批次的原料或產品應分垛堆放,在每一垛上有代碼標識(包括數重量),當不同批次原料或產品需同垛堆放的,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分隔,同時必須確保防止交叉污染。

 ?。ㄋ模┎煌蔚漠a品應分別加工或生產線分開,每批加工結束后,生產線必須徹底清洗消毒后才能加工另一批產品。

 ?。ㄎ澹└鞒隹谒a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本規程制訂適合本企業實際的“產品識別代碼計劃”,并報各檢驗檢疫機構水產品檢驗部門批準備案。

  三、出境水產品追溯的實施

  如當產品出現不合格時,應通過產品識別代碼從成品到原料每一環節逐一進行追溯,追溯途徑是:出口衛生證書——報檢單——報檢批清單——生產加工記錄——原料驗收記錄——原料收購來源,如為海捕原料可追溯到船;如為養殖原料可追溯到養殖場或塘;如為淡水捕撈原料可追溯到捕撈區域;如為進口原料可追溯到進口批的有關信息。

  企業應通過建立以原料批為單元的產品流向登記記錄,以便從原料追溯到產品,查找到不合格產品的去向,并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

  通過追溯,可用查閱該批產品的相關記錄等手段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四、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程自2004年6月17日實施。

  出境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

  為加強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保證出境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根據《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制定本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要求適用于出境養殖水產品(不包括活的水生動物和鰻魚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總體要求

 ?。ㄒ唬﹪覍Τ隹陴B殖水產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對向出境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品原料的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實施登記備案制度。

 ?。ǘ└鞯爻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ㄈ┲睂贆z驗檢疫局負責對所轄地區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加工出境養殖水產品企業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管理辦法》實施衛生注冊管理。

  (四)出境養殖水產品的加工原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殖場,否則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三、養殖場的備案及監管要求

  (一)申請。

  1.申請檢驗檢疫備案的養殖場,應當按照《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檢驗檢疫備案要求》(附件1)建立養殖場水產養殖質量控制體系。

  2.養殖場在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原料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申請登記備案,填寫并提交《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一式3份)(附件2)。

  3.養殖場在提交《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時,應當提供本養殖場的水產養殖質量控制體系文件、養殖場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養殖場全貌、養殖池、藥房、飼料房等)、藥物及飼料使用清單、養殖水質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二)考核發證。

  1.材料審核。

  檢驗檢疫機構接受養殖場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養殖場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2.抽封樣檢測。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現場養殖水產品抽封樣,并送有資格的檢測實驗室進行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諾沙星等藥殘及重金屬檢測。

  3.現場考核。

  檢驗檢疫機構收到檢測實驗室的合格檢測報告后,組成2至3名具備資格的評審員參加的考核組,按照《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檢驗檢疫備案要求》的規定,對申請備案的養殖場進行考核,并填寫《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備案考核記錄》(附件3)。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和限期改進的意見,養殖場應當在限期內將整改情況報告評審組,由考核組組織驗證。

  4.發證。

  考核結束后,考核組應當將考核報告及養殖場提交的申請備案材料及時送直屬檢驗檢疫局。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考核組所提交的考核報告及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視情況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異地考核,符合條件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頒發《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附件4),備案證書編號見《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編號規則》(附件5)。

  考核不合格的養殖場,6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檢驗檢疫備案申請。重新提出申請的,在申請前應當認真整改。

  備案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ㄈB殖場提供養殖水產品原料的控制。

  備案養殖場每一生產季投苗后需將投苗數量,估算產量書面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養殖場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原料必須遵守停藥期規定,如實填寫《出境加工用養殖水產品供貨證明》(以下簡稱供貨證明)(附件6),并持供貨證明和《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日常監管手冊》(以下簡稱監管手冊)(附件7)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簽字并加蓋各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

  (四)對養殖場監督管理。

  1.檢驗檢疫機構對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

  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的頻率為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面監督檢查,每一養殖周期至少1次,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管頻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養殖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水質狀況;藥物和飼料使用、記錄情況;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養殖水產品情況等,隨機抽樣檢測有關藥物殘留。定期監督檢查需填寫《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備案考核記錄》。

  換證復查:養殖場在備案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第三條(二)的程序重新進行考核發證。

  2.出口生產企業對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與養殖場建立穩定的供需關系,并將配套養殖場備案名單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匯總后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局確認。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質量監督員,幫助養殖場建立養殖質量控制體系文件,負責對配套養殖場的生產、衛生、用藥、用料進行指導和日常監管,做好相關監控記錄,監控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四、出口生產企業加工養殖水產品的控制

  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加工養殖水產品的HACCP計劃,并通過官方驗證,原料收購的藥殘控制應當列入關鍵控制點進行控制。

 ?。ㄒ唬┰鲜召忂^程控制。

  1.出口生產企業必須在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配套養殖場內收購,進行養殖原料收購前,對擬收購備案養殖場用藥、飼料等情況進行審核,并隨機抽取活養殖水產品進行輸入國要求項目檢測,合格后方可收購。派人監督養殖活水產品捕撈、包裝、裝車等過程,防止調包和混裝。

  2.每批收購原料必須附有經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供貨證明》。

 ?。ǘ┘庸み^程控制。

  出口加工企業必須按建立的GMP、HACCP、SSOP體系組織生產,并有效實施,以保證產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三)出口生產企業檢測要求。

  1.出口生產企業應按衛生注冊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自檢自控并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2.出口生產企業實驗室樣品必須留樣,留樣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

 ?。ㄋ模┥a批次管理。

  按照《出境水產品追溯計劃要求》執行。

 ?。ㄎ澹┊a品追溯和召回。

  1.出境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2.出境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產品召回制度,按規定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妥善處理。

  五、檢驗檢疫管理

 ?。ㄒ唬┈F場檢驗檢疫。

  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養殖水產品出口的現場檢驗檢疫工作,重點審核原料是否來自配套養殖場、原料收購記錄、供貨證明、生產加工記錄的真實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貨證是否相符。結合現場檢驗進行日常監管。

 ?。ǘ嶒炇覚z測。

  各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輸入國(地區)有關出境養殖水產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衛生要求,加強生產批批批抽樣并進行實驗室檢測,確保出境養殖水產品安全衛生質量。

  養殖類水產品檢測項目依據輸入國的要求而定。

  (三)殘留監控。

  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完成總局下達的殘留監控計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出口的實際品種、數量、檢出率情況,制訂適合本地區的殘留監控制計劃,并及時將檢出陽性結果按“國家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要求處理并上報。

 ?。ㄋ模╋L險預警管理。

  凡在出口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中檢出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根據《進出境食品化妝品風險預警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報告。

  (五)加強管理及檢驗人員培訓。

  各檢驗檢疫機構要組織對養殖技術員、質量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并頒發相關證書,加強對上述人員的管理。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從事養殖場備案考核人員、檢驗檢疫人員的培訓工作,并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六)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同養殖場、出口生產企業和當地農業、漁業管理部門的聯系與交流,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基礎上應注意搜集和交流各類進出境檢驗檢疫信息(相關官方網站http://www.mhlw.go.jphttp://www.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蹤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信息和檢驗檢疫要求,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出口生產企業和養殖場。

  (七)每季度初(5日前)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將本轄區內出口養殖水產品加工企業的配套養殖場名單匯總后填寫《出境養殖水產品生產企業配套養殖場清單》(見附件8)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局確認。

  六、違規處理

  (一)養殖場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備案證書:

  1.存放或使用國家、輸入國(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2.提供虛假供貨證明、轉讓或變相轉讓出口備案號的。

  3.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

  4.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的。

  5.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ǘ┯邢铝星樾沃坏?,養殖場的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1.養殖場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2.備案的養殖場遷址、養殖規模擴大、使用新藥或新飼料,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3.1年內沒有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加工出境水產品的。

  4.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ㄈ┏隹谏a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該企業暫停出境報檢,進行整頓。

  1.首次因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的。

  2.出境檢驗連續抽檢3個報檢批次的產品出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3.產品原料來源不清,用藥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監督中發現同一不符合項屢次出現,出口生產企業對不符合項沒有進行有效糾正的。

  5.質量管理體系沒有有效實施,特別是原料收購管理制度未有效實施的。

  6.出口加工企業未建立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或雖已建立但未有效實施的。

 ?。ㄋ模┏隹谏a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吊銷其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書:

  1.經查實,因收購非備案養殖場原料而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預警的。

  2.經核實,連續兩次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預警的。

  3.收購發病、明知藥殘超標養殖水產品用于加工出境的。

  七、本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八、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的檢驗檢疫備案要求》

  2.《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申請書》

  3.《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考核記錄》

  4.《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

  5.《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證書編號規則》

  6.《出境加工用養殖水產品供貨證明》

  7.《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日常監管手冊》

  8.《出境養殖水產品生產企業配套養殖場清

  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檢驗檢疫備案要求

  一、申請備案的養殖場應當建立保證提供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原料的安全衛生的質量體系,并制訂指導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文件。

  二、養殖場質量體系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夹g員、質量監督員等職責和要求;

  (二)飼料及藥物管理制度;

 ?。ㄈ┧幬锸褂锰幏街贫龋?/p>

 ?。ㄋ模┉h境衛生的要求;

 ?。ㄎ澹B殖日志制度;

  (六)藥物、飼料清單(包括藥物名稱、成份、批準號、休藥期等)。

  三、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養殖的水面積應達5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水面積應達10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須有規范的編號。

  四、水源充足,水質良好,養殖用水水質必須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

  五、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

  六、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進排水分設。

  七、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干燥,通風良好。

  八、養殖密度適當,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增氧設施。

  九、投喂的飼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料加工廠,并符合《出境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

  十、遵守國家有關藥物管理規定,不存放和使用國家、輸入國或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必須有標明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并嚴格遵守停藥期。

  十一、養殖場必須建立用藥處方制度:有經過培訓合格并在檢驗檢疫局備案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處方由養殖技術員開出,藥品由質量監督員保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貦z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誠實守信,忠實履行職責;

 ?。ǘ┚邆漯B殖、衛生防疫專業知識;

 ?。ㄈ氖滤a養殖工作兩年以上;

 ?。ㄋ模┱莆蘸褪煜まr業部公告2002年第235號、第278號等國家、輸入國或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并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

  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

  十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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