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地方反映《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2001年農業部第168號公告,以下簡稱“168號公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部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需要,養殖場(戶)可憑獸醫處方將“168號公告”附錄二的產品及今后我部批準的同類產品,預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飼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能力并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飼料廠代加工生產為含藥飼料,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動物養殖場(戶)須與飼料廠簽訂代加工生產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須注明獸藥名稱、含量、加工數量、雙方通訊地址和電話等,合同雙方及省獸藥和飼料管理部門須各執一份合同文本。 (二)飼料廠必須按照合同內容代加工生產含藥飼料,并做好生產記錄,接受飼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含藥飼料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獸藥有效成分、含量、飼料廠名稱。 (三)動物養殖場(戶)應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獸藥質量標準使用所加工的含藥飼料,并接受獸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產的含藥飼料僅限動物養殖場(戶)自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或倒買倒賣,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為從養殖生產環節控制動物性產品中獸藥殘留,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168號公告”,切實加強飼料藥物添加劑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委托加工含藥飼料生產、使用活動的監管工作,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部門間的溝通,并依法嚴厲查處,同時請各地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二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