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見:關于廢止《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77號) 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廢棄食用油脂的監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環境,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處理、貯存、加工等活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和建設部聯合制定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請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強協調和配合,落實責任制。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環保和建設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的監督管理。在工作中,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制定工作制度,及時溝通有關信息,必要時開展聯合行動,加大監督查處力度。同時,各部門要各負其責,落實管理責任,做到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 二、加強宣傳貫徹工作,促進行業自律。要主動加強與新聞單位的協調與配合,大力開展《規定》的宣傳貫徹工作,提高社會和各部門對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各地區、各部門要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所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出警示,通報有關情況,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自查自糾,完善內部管理,加強自律,把維護單位自身利益與維護行業利益統一起來,切實履行保證食品衛生的義務。 三、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各地要在4月20日~5月20日開展一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的專項監督檢查活動,按照《規定》的要求,完善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要求,并加大監管力度,特別要重點加強對中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廢棄食用油脂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禁止將未經處理的廢棄油脂排入自然環境中,防治污染環境,保護人民健康。 各地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函報。 附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 ?。ㄐl生部、工商總局、環??偩?、建設部2002年4月15日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食品衛生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飲業廢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條凡產生廢棄油脂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購買、處理、貯存、加工、銷售等活動的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棄油脂,應當及時收集并使用專門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盛放,安排專人負責管理;排放含油脂廢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收集和排放的廢棄油脂,應當按月統計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油脂,除直接作為廢棄物排放外,只能銷售給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只能將收購的廢棄油脂銷售給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從事收集、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應當對廢棄油脂的收集、購銷情況建立臺帳制度,記錄每批油脂收集、銷售的時間、數量、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并長期保存。 從事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不得將廢棄油脂加工以后再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銷售。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油脂排入環境。 轉運廢棄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衛生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收集、處理、貯存、加工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回收、加工單位的登記注冊,并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照回收、加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排放廢棄油脂或含過量油脂廢水的行為。 建設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運輸、貯存的監督管理,防止對城市市容環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廢棄油脂進入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系統。 第九條以加工食品為目的購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用廢棄油脂加工、銷售食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