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總局第102號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實施以來對規范食品標識標注,加強食品標識的監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切實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根據該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廣大食品生產者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認真學習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范食品標識標注,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鑒于部分食品生產者尚有一定數量的符合原規定要求的食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食品生產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符合原規定要求的原有標識包裝,也可以在銷售單元中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識中有關內容,保證全部標識內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內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