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產品審查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為了做好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過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在其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QS)和編號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標注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