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商務(經貿)廳(局),衛生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檢總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為我國各級政府所重視,食品安全的信息更為社會普遍關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傳輸、處理及發布上還比較分散,未能達到系統、規范和信息資源共享。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為了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的資源共享,全面、科學地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進一步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信息是國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規的基礎,也是現代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食品貿易的發展。各地、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強“五個統籌”和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公共服務意識,注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做法,總結各部門多年來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切實加強各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盡快形成協調、統一、高效、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責任制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力量,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要制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管理制度,確定信息發布標準及發布程序,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評估、認定和擬發布信息的把關,對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協調機制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協調食品監管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確責任,保證信息的科學和暢通。要遵循保障信息準確、促進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工作。
四、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
為了解、跟蹤我國重點品種和區域食品安全狀況,近期,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2—3類人民群眾比較關注的、有代表性的食品,收集、匯總全過程檢測監測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該類食品安全狀況。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社會關注度高的產品進行全過程監測,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對于在實施《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取得的好經驗,各地可及時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聯系(聯系部門:食品安全協調司信息分析處,電話:010-68313344-0528、0508,傳真:010-88375226),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海關總署適時召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座談會,交流各地的經驗,促進信息管理工作的開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確保發布信息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称钒踩傮w趨勢信息。能夠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ㄈ┦称钒踩O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ㄋ模┦称钒踩录畔ⅰ0ㄊ澄镏卸?、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ㄎ澹┢渌称钒踩O管信息。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國內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并予以發布;綜合發布國家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其中,農業部門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質檢、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四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必要時,發布單位應當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評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程序。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溝通、協調工作,并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國家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協調機制。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目的確定信息發布的形式。
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管理辦法。
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工作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參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