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檢驗和評價工作,統一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審批范圍,衛生部于2003年2月24日下發了《衛生部關于印發〈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年版)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年版)(以下簡稱《規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實施?,F就執行《規范》所涉及的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以及功能受理、審批等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3年5月1日后送檢的保健食品必須按《規范》進行檢驗和評價,并出具檢驗報告,其產品的技術審評也按《規范》進行;如按原檢驗與評價方法檢驗評價的,則不予受理和審評。 二、2003年5月1日前送檢的保健食品如按原檢驗與評價方法檢驗、評價并出具檢驗報告的,其產品的技術審評則按原檢驗與評價方法進行;如按現行的《規范》進行檢驗、評價并出具檢驗報告的,其產品的技術審評,也按現行的《規范》進行。 三、按原檢驗與評價方法出具檢驗報告產品的注冊申請應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2004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以原檢驗與評價方法出具檢驗報告產品的注冊申請。 四、產品的送檢時間以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評價檢驗受理通知書中標注的受理日期為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