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類別 | 國家標準 | 發布日期 | 200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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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狀態 | 關于標準有效性標注的說明 | 實施日期 | 2005-12-01 |
頒發部門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廢止日期 | 暫無 |
本標準規定了確定試樣處理系統功能特性所進行的試驗,另外,還規定了該系統制造廠和用戶應提成供的資料。
本標準適用于:
——過程控制、排放、環境空氣監測等過程分析系統中的氣體或液體試樣的處理系統。
——整個系統和系統部件;
——為電源、過程分析器、試樣處理系統部件提供和監控所必要的公用設施和儀表裝置,只要它們是系統的功能部件,可看作是系統的一部分;
——維護系統性能的設施;——維護過程分析器性能的設施,它們是試樣處理系統組成部分,而不是過程分析器的組成部分。食品產業鏈內部商城,滿足食品行業需求。標準翻譯(漢語與英語、日語、韓語互譯): 詳詢0535-2129195 食品伙伴網提供標準法規解讀、輿情監控、合規咨詢、申報注冊等服務。電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