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于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試驗的、用于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試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Ⅰ、Ⅱ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Ⅰ、Ⅱ、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中間試驗的,引進單件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研究或試驗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引進單位應當憑此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從中間試驗階段開始逐階段向農業部申請。
第三章 用于生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九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擬用于生產應用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己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條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在中間試驗開始前申請,經審批同意,試驗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三個試驗階段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領階段。 中間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境外公司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境外公司憑此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安全證書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境外公司憑此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應用前,應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方可依照有關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法津、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安全評價申報書(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附錄V);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五)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安全性的檢測報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四條 在申請獲得批準后,再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申請時,符合同一公司、同一農業轉基因生物條件的,可簡化安全評價申請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農業部首次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五條 境外公司應當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應當建立進口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第五章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做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生產或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在取得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后,方能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