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江時報訊 在市區東平某住宅小區一樓的商場開了一家早餐屋,曾被環保部門以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處罰1萬元,店主繳過罰款仍繼續經營,后環保部門再次立案并下達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店主李某不服,此案經過行政復議、一審、二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日前,此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十大案例”。 案情 開早餐店未辦環保審批被罰 根據二審判決書,2015年,李某兒媳租下位于市區東平某花園一樓商場一間檔口經營早餐屋,面積約50平方米,廚房有1個蒸爐。 2015年5月27日,市環保局下屬的惠城區分局接到群眾投訴而調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早餐屋存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需配套建設的油煙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經營)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罰款。在繳納罰款后,早餐屋繼續經營,并更改早餐屋的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者變更為李某,但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約10個月后,即2016年3月10日,經過現場調查、聽證會等程序后,市環保局惠城區分局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李某停止生產。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經書面審查后維持了原行政行為的決定。李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店主 辦執照未被告知需辦環評 經營中無油煙超標 李某稱,他在設立早餐屋時根本不清楚需要辦理環評手續,在依法獲取工商營業執照的過程中,并沒有相關主管部門把環境影響登記作為前置條件。 李某說,他不清楚經營一家小型早餐店需要辦理環境影響登記手續。經環保部門實地檢測,他經營的早餐店均未發現油煙、噪音超標等情況,不存在環境污染。 環保部門 未辦理環保審批不應投入生產使用 “早餐屋的違法事實清楚。”市環保局稱,該局執法人員對李某早餐屋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廚房產生的蒸煮廢氣經煙管引至店門前的下水道排放,存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就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 同時,考慮到早餐屋產生的蒸煮廢氣、廢水、噪聲等綜合因素,確定其屬于環境敏感區的六個基準灶頭以下,需要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李某經營的早餐屋并沒有辦理相關環保審批手續、經過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以及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等程序要求,不應投入生產使用。 終審 撤銷2016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訴。 市環保局所作的處罰是否合理?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某在投入生產后存在的違反環境保護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 《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而不能一律定性為違反“三同時”規定;要求李某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三同時”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配套建設不具有合理性。 二審認為,李某于2015年租賃東平某花園商場經營早餐屋,在此之前,經營場所的主體工程東平某花園商場已于2006年12月建成,也即李某已客觀上不可能按“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也不可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竣工驗收。李某在租賃該棟大樓開設早餐屋時其大樓已經竣工驗收,市環保局以未“三同時”予以處罰,不具合理性。 惠州中院于去年3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市環保局惠城區分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日前,東時記者獲悉,李某今年已通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聽證會,依法更換了到期的工商執照,并繼續在該小區一樓商場經營著早餐屋。 典型意義 既促進依法行政 又保護群眾權益 日前,惠州中院判決的此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度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十大案例”。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以合法性為大前提,同時兼顧合理性。”省高院作出評價:本案中的經營項目不屬于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對象的建設項目,經營者事實上也無法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三同時”要求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配套建設,行政機關以經營者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予以處罰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案裁判一方面對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具有監督作用,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實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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