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餐飲場所不得使用過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近日,海寧市場監管部門到當地一家餐廳檢查時,發現了已開封的食品添加劑,盡管該餐廳表示并未使用這些添加劑,市場監管部門還是對其罰款5萬元。 事后,該餐廳不服行政處罰,把海寧市市場監管部門告上法庭,海寧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再次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這是為什么?昨天,記者從法院得到了答案。 吳老板在海寧經營了一家餐廳,前段時間,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到吳老板的餐廳里檢查,發現了已開封的過期卡夫芝士粉和七彩代可可脂粉。由此,市場監管人員認定吳老板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除當即沒收了吳老板已開封的1瓶卡夫芝士粉和1瓶七彩代可可脂粉外,還作出了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我的餐廳里雖然放著已過期的卡夫芝士粉和七彩代可可脂粉,但我沒有使用。”吳老板認為,其行為最多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吳老板還認為,在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條款進行處罰時,應區分餐飲服務行業和銷售行業,“針對餐飲服務行業發現過期食品的適用該條第(三)項;針對銷售行業的過期食品適用該條第(十)項,我屬于餐飲服務行業,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需要查明‘使用’才能處罰,但他們卻不查明。” 對于吳老板的起訴,海寧法院在認真查明案件原委后,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吳老板的訴訟請求,吳老板不服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吳老板的訴求為何得不到法律支持?法官說,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這是因為,一方面,是否實際使用過期食品并不是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的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超過保質期盒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進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處理區,應視為違法經營’,該復函已明確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條明確餐飲服務即為食品經營,故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法律適用正確,吳老板認為餐飲行業應當適用第(三)項,需查明當事人是否‘使用’,是對法律的誤讀。”法官表示,第(三)項系針對食品生產和加工,餐飲領域使用調料等添加劑烹飪并不屬于此處的“生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海寧法院法官表示,吳老板的經營行為已對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直接或者潛在的損害,“作為經營者需時刻明確法律紅線,既保證消費者利益,又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被處以罰款。”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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