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場監管局 關于對《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 (建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為2015年修訂時新增加的規定,區分了生產者責任和經營者責任。對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經營者,可以免于處罰,符合商品流通的現實情況。 按照該條規定,對于食品經營者適用免于處罰的條件有三個:一、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目前對該條文的理解適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日出臺了《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二)(試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出臺了《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0日印發了《關于規范食品標簽標識類投訴舉報案件辦理的指導意見》,上海市人大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112條均分別對于該條文適用進行了闡釋性規定。 參考上述地區文件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局目前面臨的行政執法實際,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第53條的規定,根據供貨者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等不同情形,分別查看、索取并留存真實、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保健食品的,還需查看、索取并留存其真實、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準或備案證書復印件。 2、采購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采購的食品應當包含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食品明細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內。 3、依法查看、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食品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衛生證書(以下簡稱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供貨方提供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與供貨批次相對應。食品經營者查驗的合格證明文件應當為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留存的為加蓋供貨者公章的復印件。 食品經營企業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按照第53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明知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產品價格明顯低于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 2、預包裝食品無食品標簽。 3、預包裝食品缺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項規定內容或者對第(一)到第(八)項規定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4、產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批準或者備案證書不一致。 5、其他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食品經營者符合第(一)、(三)項的,一般認定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消費者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經營者知情的除外。 (三)食品經營者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食品經營者能夠提供進貨單據、供貨方送貨單據或者雙方采購協議等,索取并留存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經查證屬實。 (四)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適用136條免于處罰的條件 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者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一)食用農產品購進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貨方真實、合法的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銷售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進口食用農產品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畜禽產品為檢疫證明,豬肉除檢疫證明外,還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若有證據證明該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系經營者原因造成,與供貨方無關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辦理食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用農產品案件時,在對食品、食用農產品作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后,就經營者如何承擔責任時,可以按照上述指導意見進行調查取證。若經營者符合上述免于處罰條件,可以對經營者做免于處罰決定,同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給生產廠家/進口商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若經營者不符合上述免于處罰條件,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應符合《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的比例原則,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5條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若經營者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的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對經營者從輕、減輕、不予處罰。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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