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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理應受重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2 來源:互聯網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修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理應受罰

——馮某訴沁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9日,沁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沁水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對沁水縣龍港鎮親合力副食配送部(負責人為馮某)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一臺電子控制自動印碼機等工具,旁邊有已修改生產日期的商品,有已經洗掉舊碼尚未打上新碼的商品。經調查,印碼機等改碼工具系該配送部倉庫管理員常某購買,目的是將過期產品修改生產日期后再出售,該副食配送部負責人馮某對此知情且未有效阻止。根據副食配送部提供的銷貨憑證、出庫記錄本和相關證人的陳述,該配送部自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8月29日共銷售修改生產日期的貨物價值10546元;現場清點虛標生產日期和超過保質期的庫存貨值金額65402.2元。沁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認定馮某銷售的過期食品涉案貨值金額總計75948.2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馮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過期商品、罰款、沒收違法工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等五項處罰,罰沒款總計1301665.4元。馮某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陽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告馮某對其工作人員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并違法經營的行為明知而未加以阻止,等于默認,其違法行為顯而易見,理應受到行政處罰。被告沁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原告馮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支持市場監管機構對不良商家通過修改生產日期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典型案例。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藥品安全批示指出:“要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堅持產管并重,嚴把從農田到餐桌、從實驗室到醫院的每一道防線。”不良商家通過購買印碼機修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進行再銷售,因隱蔽性強,極難被消費者發現,相比直接銷售過期食品更惡劣,危害性更大,應當嚴厲予以打擊。本案中,馮某因修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進行再銷售,被處以違法貨值17倍罰款129萬余元,并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及其他處罰,可謂重罰,但與其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相比,過罰得當。市場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批示精神,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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