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規定過程控制需制定制度
條款
需建立制度
注意點
范圍
對應罰則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負責人落實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
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考核監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健康管理制度
直接接觸食品每年健康檢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六)項
第四十六條
制定并實施食品控制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項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評價;條件是否變化、是否有風險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一)項
第五十條
食品原料采購索證
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應按國標檢驗合格。
食品生產者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
第五十一條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基本情況及銷售情況記錄
第五十二條
出廠檢驗
按照國標檢驗合格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三條
食品進貨索證
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食品經營者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
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食品批發的經營企業
第一百零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項
編輯:foo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