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活動,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及其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統一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通過換貨、退貨等方式,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主動召回已銷售的、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下列食品: ?。ㄒ唬〔环习踩珮藴实氖称罚?/p> ?。ǘ∑渌麘斨鲃诱倩氐氖称贰?/p>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實施召回,并記錄召回情況。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時,應留存經銷單位和消費者確認收到召回通知的憑證,以及收回產品的渠道、種類及數量情況的詳細記錄,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召回完成后5日內向區縣局書面報告召回實施情況。報告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包括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已銷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數量以及按照本規定處理的情況和效果等。 第十條 區縣局對未履行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產企業,有權責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區縣局責令召回的,應制作《質量技術監督責令召回通知書》(附件),并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在區縣局門戶網站上公示召回信息。 區縣局對責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依據《北京市食品生產企業違法懲戒現場公示規定》進行現場公示。 第十一條 被責令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第六、七、八條規定實施召回。 第十二條 除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以外,區縣局應當監督食品生產者銷毀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監督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后,現場監督人員應當作完整記錄、簽字確認并及時上報。 區縣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的召回報告材料,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責令召回監督工作,是指發出責令召回通知、發布責令召回信息、監督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以及受理企業責令召回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食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由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所在地區縣質監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實施。 附件 質量技術監督責令召回通知書 編號: : 你單位 ,按照規定,責令你單位 。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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