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指南: 一、名稱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簽發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種疾?。ú《拘愿窝?、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 四、實施機關 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衛檢處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人向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 (二)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檢處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對經健康體檢未發現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對患有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 六、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每證10元,健康體檢費用按當地規定由體檢單位另行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