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指南: 一、報檢 (一)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1.外貿合同(確認書或函電)或信用證(復印件); 2.申報食品的裝箱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廠檢單(原件); 4.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 ?。ǘ┏隹谑称飞a企業須獲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資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業務詳情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網站首頁http://www.bjciq.gov.cn-業務頻道-認證監管-備案業務指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指南); ?。ㄈ榭刂埔卟 ⒁咔榛驁绦袊屹|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出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進口國(地區)衛生標準、有關國際標準、企業標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等; ?。ㄋ模┩獠菏称飞a企業的出口: 按照產地檢驗原則,出口食品應在生產加工地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需經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發貨人須持有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二、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時需符合如下要求: ?。ㄒ唬┴涀C相符; ?。ǘ┎坏酶膿Q已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 ?。ㄈz驗檢疫機構依據以下規定內容實施檢驗檢疫: 1.與輸入國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出證放行 ?。ㄒ唬┙洐z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ǘ┙洐z驗檢疫查驗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四、承辦部門 順義檢驗檢疫局:負責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縣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工作的實施 聯系電話:58648570 通州檢驗檢疫局:負責西城區、東城區、宣武區、崇文區、朝陽區、通州區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工作的實施 聯系電話:58648609 豐臺檢驗檢疫局:負責房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工作的實施 聯系電話:58648206 經濟技術開發區檢驗檢疫局:負責大興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工作的實施 聯系電話:58648642 海淀檢驗檢疫局:負責海淀區、昌平區、延慶縣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工作的實施 聯系電話:58648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