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消費,規范酒類認證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國酒類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創建中國酒類名牌產品和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認證機構的認證受理、檢查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對酒類生產企業的良好生產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的應用,以及產品衛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過一次認證活動對酒類生產質量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水平做出全面評價。 1. 4本規則適用于蒸餾酒、發酵酒、配制酒等飲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質量安全等級認證。 2. 認證機構要求 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專業技術能力,應當滿足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準認證機構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過程中,應當征求商務部的意見。 3. 認證人員要求 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酒類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及認證審核、檢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并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4年第61號令)有關規定,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人員認證機構的執業注冊資格。 4.認證模式 抽樣檢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的監督 必要時,認證機構可根據認證產品特點,采用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規定的其他認證模式或增加技術要求實施認證。認證機構應就此制定相應的認證程序文件,并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5. 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2抽樣檢驗 5.3初始工廠檢查 5.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5.5獲證后監督 6.認證實施 6.1認證 6.1.1認證產品單元劃分 6.1.1.1認證產品單元按《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劃分。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劃分;同一產品單元內,若工藝和原料有較大差異,應視作不同的產品單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酒類產品,應視作不同的認證產品單元。 6.1.2申請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正式申請書,并附以下申請資料: 1)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如《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年檢登記證明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 2)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件(如《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組織簡介(包括企業名稱、地理位置、歷史沿革、生產的產品、員工的情況、設備設施的狀況等); 4)廠區地理位置及廠區平面布局圖; 5)申請認證產品清單(清單內容至少包括:商標、品名、含量、規格類型)描述和工藝描述(包括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過程和成品的質量特性、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及標簽、適用消費對象、貯存和使用要求、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及關鍵控制點的技術參數); 6)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類型產品之間的一致性說明及其差異說明; 7)近一年內產品送質檢、衛生監督檢測機構檢測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8)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9)其它。 6.2抽樣檢驗 6.2.1檢驗樣本的獲得 檢驗樣本采用抽樣的方式獲得。抽樣人員應為檢查組成員或認證機構指派的人員;抽樣可以在企業現場檢查前進行,也可以在企業現場檢查時進行。 樣本應當從工廠成品倉庫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 6.2.1.1抽樣原則 認證產品單元為單一規格類型時,應從該規格類型的產品中抽樣。 認證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的,應從中確定有代表性的產品規格類型,再從該規格類型的產品中抽樣。 6.2.1.2抽樣方法 按《酒類產品認證抽樣方法》執行。 6.2.1.3樣本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檢驗完畢且結果無爭議后,除留存樣本外,其余樣本可按雙方約定的方式處理。其相關資料應歸入檢驗記錄檔案。 6.2.2產品檢驗 承擔認證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滿足GB/T1548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認證機構應優先選擇取得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認證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在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6.2.2.1檢驗依據 按《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和《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執行。 當產品執行標準與《酒類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產品標準不一致時,認證機構應對認證產品與執行標準的一致性進行驗證。 6.2.2.2檢驗項目 按照《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執行。 6.2.2.檢驗方法 按照《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及產品標準中的檢驗方法執行。 6.2.3利用其他檢驗結果 如果申請人能就認證產品單元的產品提供滿足以下規定的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可以此檢驗報告作為該產品抽樣檢驗的結果。 1)檢驗報告由具有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 2)檢驗報告中所示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符合本文件6.2.1、6.2.2.1、6.2.2.2、6.2.2.3的規定; 3)檢驗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最近6個月內; 4)檢驗樣本由第三方機構抽取的;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僅在檢驗項目方面不滿足本文件6.2.2.2的規定,則認證機構應按本文件規定補充檢驗缺失的項目,其他項目檢驗結果可利用上述報告的結果。 6.2.4感官品評 6.2.4.1從事認證感官品評的品酒師應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人員認證機構的執業注冊資格 6.2.4.2認證機構應組織注冊品酒師組成七人以上專家組對認證產品按照《酒類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產品標準或增加的技術要求進行感官品評檢測,自接收樣本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認證機構增加的感官品評要求應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6.3初始工廠檢查 6.3.1檢查內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內容為: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 6.3.1.1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由認證機構派出檢查組按照《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受檢查方進行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認證機構必須遵照檢查。 6.3.1.2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的,至少應抽取一個規格類型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單件包裝標簽和外包裝箱標示上所標明信息應符合該產品的標準、技術規范和適用的國家有關標簽標準規定; 2)認證產品標示的產品名稱、規格類型及性能指標應與抽樣檢驗報告一致; 3)認證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等應與申報資料一致。 當有證據表明認證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時,應對該產品抽取樣本進行現場見證試驗。樣本應從生產線末端或成品倉庫合格品中抽取。 6.3.2初始工廠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和所涉及的活動。 6.3.3初始工廠檢查所需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受檢查方的生產規模和認證產品單元數等因素確定檢查人日數,檢查時間應確保檢查的有效性。每個生產場所檢查人日數一般不得少于2人日數。 6.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6.4.1認證機構應對產品抽樣檢驗和初始工廠檢查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認證決定。 6.4.2產品認證等級分為:優級、一級、二級 一級、二級產品在符合相應檢測要求和感官品評要求的基礎上,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應符合《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初級要求”的有關規定;優級產品在符合相應檢測要求和感官品評要求的基礎上,工廠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應符合《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初級要求”和“高級要求”中不加“*”的規定;加“*”的規定作為企業持續改進的建議,不作為產品認證要求。 6.4.3對于合格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確定認證等級,并頒發認證證書(每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張認證證書),準予使用認證標志。 對于不合格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對于工廠檢查、產品檢驗和感官品評未達到申請人申請認證級別時,由認證機構與申請人協商降等級處理;如申請人不同意降等級,按該不合格處理。 6.5申請人如對認證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認證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6.6申請人認為認證機構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6.7獲證后的監督 獲證后的監督內容為: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監督檢查+產品一致性監督檢查+產品監督檢驗 6.7.1監督的頻次 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對工廠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兩次監督檢查時間間隔不能超過12個月。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認證證書持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的信息表明生產者、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6.7.2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監督檢查 認證機構應按《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監督檢查時必查的項目,其他項目可以選查。獲得優級產品認證的,監督檢查時還必查《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項目內容。 在證書有效期內,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監督檢查應至少覆蓋《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確保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 工廠監督檢查時間應根據受檢查方的生產規模和認證產品單元數等因素確定檢查人日數,檢查時間應確保檢查的有效性。 每個生產場所檢查人日數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數。 6.7.3產品一致性監督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對認證產品進行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的,至少應抽取一個規格類型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單件包裝標簽和外包裝箱標示上所標明信息應符合該產品的標準、技術規范和適用的國家有關標簽標準規定; 2)認證產品標示的產品名稱、規格類型及性能指標應與抽樣檢驗報告/認證證書一致; 3)認證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等應與申報資料一致 當有證據表明認證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時,應對該產品抽取樣本進行現場見證試驗。樣本應從生產線末端或成品倉庫合格品中抽取。 6.7.4產品監督檢驗 每次的產品監督檢驗應對證書覆蓋產品的1/2以上進行產品監督檢驗。 產品監督檢驗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對其覆蓋的所有產品檢驗一遍。 承擔產品監督檢驗的檢測機構應滿足GB/T1548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認證機構應優先選擇取得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監督檢驗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認證機構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按照《酒類產品認證目錄》規定檢驗項目或全項目實施檢驗。當產品執行標準與《酒類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產品標準不一致時,認證機構還應對認證產品與執行標準的一致性進行驗證。 檢驗樣本應在工廠成品倉庫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 6.7.5利用其他檢驗結果 同6.2.3規定 6.7.6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獲證后的監督結果由認證機構進行評價。 評價合格者,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若在獲證后監督時發現不符要求的,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7.認證證書 7.1認證證書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認證機構制發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中國食品質量認證標志; 2)申請人名稱; 3)認證產品名稱、規格、商標或者系列名稱; 4)生產者名稱、生產場所地址; 5)認證模式; 6)認證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法規; 7)認證等級; 8)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9)發證機構和證書編號 7.2認證證書的保持 7.2.1 證書的有效性 證書有效期為3年。認證機構通過每年的監督來確保酒類產品生產質量的持續有效性。 認證證書持有人拒絕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的,認證機構有權撤銷其認證證書。 7.2.2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工藝或商標、名稱、規格類型等變更,證書持有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認證機構對變更的內容及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審,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抽樣檢驗,如需抽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能進行變更。 7.2.3認證范圍的擴展與縮減 7.2.3.1需要擴展的產品與已獲得認證的產品為同一單元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檢查擴展的產品與已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產品檢驗和(或)工廠檢查。 如果擴展的產品與已獲得認證的產品不為同一單元時,應按初次認證的產品對待。 對于新開發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研發達到模擬生產實際操作情況后,方可提出認證申請。 7.2.3.2產品縮減生產場所,認證機構應收回原有該生產場所的產品認證證書。 同一申請單元的產品,停產12個月以上或不再生產,應更改/減少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由認證機構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更改/減少覆蓋范圍的認證證書。 7.3認證證書的使用 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執行 7.4認證的復評 認證證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認證證書持有人可申請復評,復評程序同初次認證。 8.認證標志 8.1認證標志式樣 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注認證機構名稱和認證證書號 8.2標注方式 認證證書持有人可在獲得認證的產品最終包裝物上標注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證書持有人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 8.3認證標志的使用 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執行。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 9.認證收費 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610號)收取認證費用。 附件:附件全文下載 1:《酒類產品認證目錄》 2:《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 3:《酒類產品認證抽樣方法》 4:《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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