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面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后的實施通則和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相應實施細則以及后置現場審查要求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