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地方標準制定程序,推動地方標準實施,加強地方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要求,省質監局擬對《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修訂?,F將《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示,如有意見,請于11月20日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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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處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標準制定程序,推動地方標準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修訂地方標準,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ǘ┲笇Аf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方標準的組織起草和實施工作;
?。ㄈ┙M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ㄋ模┙M建和管理安徽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審查和批準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制定其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申請。
第四條 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岢龅胤綐藴柿㈨椛暾?;
?。ǘ┙M織起草和實施地方標準;
?。ㄈΦ胤綐藴实膶嵤┣闆r開展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ㄋ模Ρ静块T、本行業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業務指導。
第五條 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歸口管理本專業技術領域地方標準。
未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作為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技術歸口單位。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六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經濟建設、社會治理、生態保護、公共服務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徽省地方標準而又符合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可以由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制定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由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的制修訂計劃編制、審批、編號和發布等工作。
第七條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提出申報地方標準項目的原則要求,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計劃。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技術歸口單位提出制定地方標準項目的建議。技術歸口單位對收集的建議進行統一審查、協調后,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求,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函;
?。ǘ┌不帐〉胤綐藴视媱濏椖繀R總表;
?。ㄈ┌不帐〉胤綐藴视媱濏椖咳蝿諘?;
(四)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網公示立項申請,征求公眾意見。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開展立項論證。
第十三條 在立項論證的基礎上,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統籌考慮,制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應當明確項目提出單位、技術歸口單位和完成時限等。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下列調整:
(一)確屬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可以增補;
?。ǘ┐_屬不宜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予終止;
?。ㄈ┐_屬特殊情況,可以對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需調整地方標準項目的,應由起草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技術歸口單位審查同意,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當申請未被批準時,應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各技術歸口單位按照下達的地方標準計劃組織實施,應定期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安徽省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八條 起草標準應遵循下列要求:
?。ㄒ唬〨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ǘ┏浞终{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ㄈ┏浞謪f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ㄋ模┎坏迷O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ㄎ澹┎坏迷O定部門管理權限;
?。┓蟇TO/TBT相關原則要求;
?。ㄆ撸藴饰谋居嘘P專利信息的編寫要求按照 GB/T 1.1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發送至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征求意見,同時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被征求意見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
被征求意見者提出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和歸納整理,填寫安徽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并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一條 報送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藴仕蛯徃?;
(二)標準編制說明;
?。ㄈ┱髑笠庖妳R總表;
?。ㄋ模┎捎脟H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ㄎ澹┲饕脑囼?、驗證報告;
?。┲饕囊幏缎砸梦募皡⒖嘉墨I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五日前應將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表等有關材料提交給審查專家。
第二十四條 標準審查專家原則上從“安徽省標準化高級專家庫”及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選擇。審查專家組應由不同領域的專家和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7人。審查專家應全程參與審查工作,并簽署審查專家承諾書。審查專家如果與該標準存在利益關系,應主動回避。
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參加標準審查。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热莘蠂矣嘘P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ǘ┲卮笠庖姺制绲奶幚砬闆r,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ㄋ模┪谋揪帉懙囊幏缎?;
(五)必要時,可對技術內容的先進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審查會議應聽取起草單位介紹標準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形成安徽省地方標準審查會議紀要,由組長代表審查專家組簽字,并附安徽省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七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應按照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并提供審查專家組組長出具的安徽省地方標準報批稿復核意見等地方標準報批稿材料,由技術歸口單位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未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技術歸口單位適時重新審查。
第二十八條 報批地方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歸口單位出具的報批公文;
?。ǘ┑胤綐藴蕡笈?;
?。ㄈ┑胤綐藴示幹普f明;
?。ㄋ模彶闀h紀要;
(五)審查專家組表決意見;
(六)征集意見匯總表;
(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ò耍﹫笈鍙秃艘庖?;
?。ň牛藴仕蛯徃?;
?。ㄊ彶閷<页兄Z書。
第二十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歸口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批準、編號、發布;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材料存在的問題,由技術歸口單位補充完善后重新報批。
第三十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1個月內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批文、地方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各一份。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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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數組成地方標準代號。
設區的市地方標準代號由該市行政區劃代碼前五位組成。
示例:
安徽省地方標準代號:DB 34
合肥市地方標準代號:DB 34(010)
?。ǘ┑胤綐藴实木幪?/p>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地方標準順序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DB×× ×××-××××
---- --- --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的設區的市,其地方標準制定程序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標準的宣貫和實施。對于重要地方標準要進行標準解讀和釋義,加大宣貫和實施力度。
第三十四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地方標準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地方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信息,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傳播地方標準,不得擅自篡改標準內容,不得傳播虛假、廢止的地方標準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把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單位和個人采用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依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凡公示執行地方標準的,應當完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得降低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引用地方標準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咨詢、培訓、評估等技術服務和地方標準符合性評價,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對有認證需求的地方標準,認證機構可以制定認證規則,依法開展認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地方標準的復審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復審時宜邀請參加過該地方標準審查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復審周期屆滿6個月前,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建議。未及時反饋復審建議的,視作廢止建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即時開展評估,并向同級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復審建議:
(一)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ǘ┫嚓P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市其他地方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
?。ㄈ┑胤綐藴噬婕暗年P鍵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ㄋ模┑胤綐藴蕦嵤┻^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復審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備案的設區的市地方標準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情形的,應當要求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技術歸口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完成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發現技術歸口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關工作的,應當通過約談、發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時履行職責。
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該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四十三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報送復審建議的,應當督促其及時開展評估,提出復審建議。經督促仍未報送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復審建議視作廢止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