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組各成員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三部委《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8〕1081號)要求,北京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現予印發。
專此函達。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7月19日
?。撓等耍罕本┦屑膊☆A防控制中心 李春雨 010-64407175 bjcdcmsc@bjcdc.org)
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三部委《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8〕1081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協作組組成
?。ㄒ唬款^單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
(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江蘇、湖南、黑龍江、湖北、陜西、內蒙古、河南、江西衛生行政部門及跟蹤評價技術機構;
?。ㄈ┫嚓P標準起草單位、行業協會:中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國食協豆制品專業委員會。
二、職責分工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制定跟蹤評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召集協作組成員開展跟蹤評價工作,匯總、上報跟蹤評價結果;各省級衛生健康委負責本省行政轄區內的跟蹤評價工作,按照工作進度開展工作,及時向牽頭單位遞交工作情況;行業協會協調有關食品企業開展跟蹤評價工作,解答協作組成員單位有關食品分類等專業問題;標準起草單位負責解答所起草標準的相關問題,對相關標準跟蹤評價結果提出意見。
三、工作方式與內容
?。ㄒ唬└櫾u價平臺反饋意見。依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及意見反饋平臺(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簡稱跟蹤評價平臺),組織本轄區的標準使用者,填寫發現的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可針對每個單項標準設定的技術指標、標準文本內容、標準實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體的修訂意見、建議及相關理由或依據。
協作組各省每年對糧食及糧食制品標準的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匯總,去除標準理解問題,凝練出標準本身存在的問題。
(二)糧食及糧食制品產品專項跟蹤評價。開展糧食及糧食制品產品專項跟蹤評價,主要評價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完整性等內容。主要包括標準適用范圍是否合理,在通用標準中對應的食品分類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標準是否適當,涉及通用標準中各項安全指標要求是否合理,標簽要求是否合理,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是否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產品所適用的其他推薦性標準與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存在交叉、矛盾,產品標準所引用的檢驗方法是否可行等。
糧食及糧食制品專項評價問卷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網站在線填寫(https://www.wjx.cn/m/31071944.aspx),今年每省組織本轄區的企業、行業協會、監管部門、檢測部門、科研院校等標準使用者填寫糧食及糧食制品專項評價問卷至少50份。根據需要安排其他年度的糧食及糧食制品產品專項跟蹤評價。
?。ㄈ┘訌娙粘栴}搜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海關、糧食等部門,組織轄區內食品行業組織、生產經營者及相關檢驗、科研、教學機構,采取培訓、座談會、實地調查、專家咨詢、專題研討等方式開展跟蹤評價工作。
協作組各成員單位將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寓于日常工作中,具體可包括:
1.工作中作出的標準解答、有關請示等文件;
2.召開企業、行業座談會中遇到的標準問題;
3.日常工作中標準咨詢問題;
4.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標準使用問題;
5.培訓中反饋的標準問題;
6.食品企業標準備案遇到的標準問題;
7.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標準問題。
對復雜問題可向標準起草單位咨詢,對食品分類問題、食品工藝問題可以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每年對以上渠道收集到的糧食及糧食制品標準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分類、提煉、匯總形成報告。
(四)開展專項調查研究。經過跟蹤評價,發現糧食及糧食制品標準存在問題較為復雜,需要經過專項調查研究才能摸清情況、提出建設性修改意見的,經過協商,將由某個成員單位牽頭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并將調查研究結果及時報協作組牽頭單位。
(五)建立溝通交流平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組織協作組到成員單位開展學習交流等活動。建立微信群,遇到的糧食及糧食制品標準問題,成員單位可以提交討論,提出解答建議,各種交流內容僅供參考。成員單位做出的糧食及糧食制品食品安全標準書面解答或者向上級部門提交的請示及上級部門的批復,可通過適當方式及時通報成員單位。
?。┎粩嗤晟聘櫾u價內涵。各成員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可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開展相應的跟蹤評價工作,不斷豐富標準跟蹤評價內涵。
四、結果報送
成員單位撰寫年度跟蹤評價工作總結(標準問題與建議以統一格式反饋,格式另發),每年12月1日前遞交至郵箱bjcdcmsc@bjcdc.org,由牽頭單位進行匯總,12月15日前征求相關標準起草單位意見,年底前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食品司和國家食品安全評估中心,抄送各成員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