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然而,在珠海卻有一團伙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12 月 30 日,珠海市斗門法院對珠海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宣判。藍某等八名被告人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二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同時,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斗門法院判令八名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至四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等相關職業;判令陳某等四被告人支付 425572 元至 8800 元不等懲罰性賠償金,其余被告人對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八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八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案情回顧】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被告人藍某為了牟取經濟利益,以每只 30 元至 100 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向經營養豬場的被告人盧某、宋某、陶某收購了 34 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豬。進行屠宰加工后,以每斤 3.5 元至 5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銷售給經營凍品店的被告人陳某及羅某、李某夫妻二人,再通過層層轉賣,最后販賣給經營快餐店、早餐店的被告人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銷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食用。
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藍某違法所得人民幣 39492 元,羅某、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 19390 元,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 46410 元,其余四被告人違法所得 1000 元至 150 元不等。經檢驗鑒定,藍某等人非法生產、銷售的病死豬肉均無合法來源及檢驗檢疫證明,且檢出豬疾病病毒及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獸藥殘留,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是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斗門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等八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豬、死豬肉等,仍予以非法提供、收購、生產、加工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0 元至 2000 元不等,沒收違法所得。
另外,斗門法院認為 “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被告人藍某等人違背食品安全生產的職業道德和義務,已構成犯罪。為防止其再犯同類犯罪,依法應予以從業禁止的處罰。禁止藍某等八名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四至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等相關職業。
【新聞延伸】 支持檢察機關對八名被告人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藍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損害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2018 年 8 月 5 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藍某等八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在全國發行的《檢察日報》上發布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屆滿后,沒有其他適格主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 公益訴訟
斗門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八名被告人是涉案死豬及死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應承擔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并在珠海市公開發行的《珠海特區報》或珠海電視臺等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最終,斗門法院判令陳某等四被告人支付 425572 元至 8800 元不等懲罰性賠償金,藍某等四被告人對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八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