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案件庭審現場;右:檢察官作為公益訴訟代表人出庭
四川省安岳縣粥底打漁人家精品魚火鍋店生產、銷售地溝油火鍋,案發后刑事犯罪部分沒有爭議,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卻一波三折,案件一度陷入困境。辦案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綜合調查證據,鎖定銷售地溝油金額,讓犯罪嫌疑人在負刑事責任的同時,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671329.73元。
2018年12月18日,該案被評為四川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火鍋店回收廢棄油脂
2018年1月,安岳縣檢察院開展“檢察護航食藥安全”公益訴訟專項行動。該院聯合縣公安局、縣食藥監局、縣工商局對縣域內大型餐飲店進行地溝油專項監督檢查,從食品藥品領域犯罪案件中挖掘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2018年3月,資陽市食藥監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安岳縣岳陽鎮西大街一家火鍋店涉嫌使用回收油。食藥監局立即對該火鍋店開展線索排查,發現該店一名男子晚上8點后將顧客食用后的油脂回收至桶內,過濾、熬制成回收油。食藥監局認為該火鍋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8年3月26日,資陽市公安局在該火鍋店內將負責人陳代英等人抓獲,現場查獲地溝油270.2斤。經審查,陳代英指使張先英、姚有均將顧客吃剩的火鍋鍋底倒入桶內,廚師張頂學負責將桶內的油脂進行過濾、沖洗、沉淀、熬制成回收油。顧客點餐后,張先英、姚有均用油瓢將回收油舀入火鍋鍋底中,再加入高湯供消費者食用。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辦案檢察官通過“捕訴+公益訴訟”內部協作平臺,發現陳代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權益,通知公益訴訟檢察科介入該案。公益訴訟檢察科第一時間組織辦案組進行研討,從公益性、損害程度、時效、主體、訴訟效果5個角度逐一分析,認定陳代英從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向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銷售地溝油火鍋,作案時間長,影響范圍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立案條件。2018年5月10日,該院成立了地溝油案專項辦案組。
稱重筆錄確定每鍋用油量
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他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始于2012年9月。那么,在長達5年多的生產、銷售地溝油活動中,一共生產出多少地溝油?銷售金額是多少?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如何計算?這是辦案組需要找到答案的三個關鍵問題。
檢察官對4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進行了核查比對。據嫌疑人供述,店內電腦記錄了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的營業額459萬余元。營業額中包含鍋底、菜品、酒水、小吃等費用,無法從中區分出鍋底和菜品的實際價格。如果以總營業額作為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顯然不夠客觀公正。同時,由于生產地溝油時間長,作案方式隱蔽,沒有生產記錄,無法確認2012年至2018年3月生產地溝油的確切數量。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上審查認定的犯罪金額為90720元,這是2016年至案發期間該火鍋店購買火鍋底油的價款。但因為沒能從犯罪嫌疑人那里查獲準確、完整的記賬憑證,不能計算出銷售地溝油火鍋的價款。
案件陷入僵局,檢察官一邊重新梳理證據,一邊思考是否要從其他信息中查找。能否通過該店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來確認銷售價款?抓住這一閃而過的思路,檢察官前往稅務機關調取資料。由于2016年5月1日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2016年5月以前實施的定額發票無法統計此前的銷售價款。而從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該店開具有效發票1917張,涉及營業額共計100.5374萬元。雖然發票上顯示有消費者、消費時間、消費金額情況,但消費金額中仍無法區分菜品和酒水小吃的費用,用這種計算方式也無法認定地溝油的銷售價款。
檢察官沒有氣餒,繼續尋找客觀公正的計算方法。廚師張頂學的訊問筆錄中曾提及,每個鍋底老油和新油的用油比例是4:6。既然直接證據無法客觀計算價款,能否通過間接證據來合理推算?檢察官引導辦案民警再次訊問陳代英、張頂學,深究每個鍋底的用油比例情況,并對該店的購油票據等進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做的稱重筆錄確定每鍋用油量為3.7斤。
鍋底總價作為賠償金基數
辦案檢察官多次前往遂寧市了解涉案火鍋店與其加盟總店之間的購油和資金往來等情況,調取了總店銷售火鍋底油的部分票據和收款記錄。根據公安機關的補充訊問,涉案火鍋店購油貨款由陳代英的表妹負責支付。檢察官立即前往銀行調取其銀行卡收支明細,然后對照總店的收款賬戶,統計出涉案火鍋店的具體購油記錄。
檢察官訊問每鍋用油比例時,廚師張頂學含糊其辭,故意繞開話題說些無關緊要的事,最后辯稱已記不清楚地溝油和火鍋底油的勾兌比例。之前公安機關訊問時,他曾供述用油比例為4:6,現在卻拒不承認,莫非之前供述的用油比例有假?果然,經過檢察官進一步宣講刑事政策,張頂學最終交代,之前的供述并不準確,每個鍋底中地溝油和火鍋底油的實際勾兌比例是1:1。
證據越來越充分,案件事實一步步明晰。辦案組將目光投向公安機關補充移送的2016年至2018年3月的購油票據。經過對票據信息的歸納統計和數據處理,2016年至2018年3月,涉案火鍋店購買了72桶火鍋底油,共6480斤。結合之前確定的用油比例及每鍋用油斤數,計算出2016年至2018年3月,火鍋店共銷售火鍋鍋底67132.97元,以此作為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事實清楚,結論客觀。且與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扣的2016年至2018年進油票據、總店負責人和銷售火鍋底油工作人員的證言、購油打款和售油收款的銀行記錄等一系列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相互印證。
根據安岳縣檢察院制定的公益訴訟案件公開聽證制度,2018年9月14日,該院召開了資陽市首次公益訴訟案件公開聽證會,就該案征詢意見。聽證監督員、辦案檢察官、縣公安局代表、縣食藥監局代表、陳代英的代理律師等人員參與了案件聽證。
會上,聽證監督員認為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合法得當,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合法合理合情。當事人代理律師對賠償金計算方式無異議,但認為應當扣除火鍋底油的價格,即減半計算。辦案檢察官表示,將地溝油和火鍋底油混合后舀入鍋底,有毒、有害的地溝油就污染了整個鍋底及菜品,銷售金額本應計算鍋底和菜品的總價,但因缺乏證據,無法確定菜品價格,因此只計算了2016年至2018年3月銷售的鍋底總價,不應再減半計算。
2018年8月3日,安岳縣檢察院以火鍋店的實際經營者陳代英作為被告,向安岳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承擔賠償金67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當庭判決支持檢察機關
為確保認定事實準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辦案組扎實做好庭審預案工作。對地溝油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地溝油與老油的區別等專業問題,辦案檢察官向縣食藥監局、不良反應檢測中心、縣防疫站等單位的專家進行咨詢,同時借鑒其他檢察機關辦理同類型案件的經驗,認為涉案地溝油雖未檢測出罌粟堿、嗎啡等物質,但不能就此得出其無毒無害的結論。根據食品安全法,“兩高”及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等規定,用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系“地溝油”犯罪。地溝油是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物質,而老油的制作從選料到加工都對原材料有嚴格的衛生標準,更不會使用顧客食用后廢棄的油脂進行老油制作。
該案系資陽市食藥領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了通過該案警醒食品行業從業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安岳縣檢察院積極與法院就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訴求進行反復溝通,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2018年10月19日,安岳縣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餐飲從業人員、食藥部門執法人員等200余人旁聽庭審,并進行庭審直播,邀請12家媒體全程跟蹤報道。
庭審中,被告律師辯稱,從廢棄油脂中加工煉制的回收油是傳統工藝的老油,不能等同于地溝油。檢驗報告顯示該油中未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其社會危害性較小。檢察官表示,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回收油即“地溝油”,將“地溝油”和老油等同,是偷換概念。檢驗報告是參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作出的檢測,但“地溝油”不是食品,其檢驗標準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檢驗標準時,納入檢驗項目的有害物質是有限的,無法窮盡,檢驗時沒有把所有高溫裂變產生的有害物質納入檢驗范圍。從廢棄油脂中提煉的“地溝油”是有毒、有害物質,食用后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代英安排其雇員在火鍋底料中加入地溝油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違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完全采納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意見,認定從廢棄油脂中提煉加工的是有毒、有害物質“地溝油”,銷售給顧客食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當庭判決陳代英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陳代英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支付賠償金671329.73元,并在《資陽日報》、安岳廣播電視臺上連續3日公開賠禮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