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2019年1月9日召開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沂水檢察院監督立案的劉某1、劉某2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最高檢評為“2017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9月,劉某1經劉某2聯系,從福建晉江鄒某某(已判決)等人處購進15萬余元的、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早在同年6月,劉某2就將價值16560元非法制造的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牟利。
2016年9月,劉某1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購進40余萬元的大白兔奶糖、阿爾卑斯棒棒糖、德芙巧克力等假冒商品,銷售給孫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牟利。2016年11月,劉某1從他人處購進1800余件假冒徐福記酥心糖銷售牟利,案值28萬余元。
2017年2月7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對鄒某某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時,發現劉某1、劉某2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符合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2月20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向沂水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月27日,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2018年1月30日,劉某1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劉某2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兩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該案有力地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2018年4月被最高檢評為“2017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