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作為一種特殊的食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危。然而,由于銷售假酒利潤空間巨大,且多數消費者對假酒辨識能力缺乏,使得部分商家心存僥幸,知法犯法。10日,鎮江丹徒法院介紹,該院民一庭近日開庭就審理了一起因賣假酒引發的糾紛案件,鎮江消費者在網購10瓶汾酒后發現有問題,最終不僅全額退款,而且還獲10倍賠償4萬余元。
院方介紹,2017年4月18日,王三通過某寶拍賣平臺拍得被告芬芬酒業公司出售的53度汾酒一箱,共計10瓶總價格為四千余元。收到貨后,王三認為汾酒有問題,開始與賣方交涉,但雙方未能就退貨及賠償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2017年5月25日,王三向鎮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隨后,鎮江市藥監局向酒品的生產廠家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函,請求生產廠家協助鑒定。2017年6月30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認定鎮江市藥監局送檢的酒品屬于假冒產品。
此后,因雙方協商不成,王三就將芬芬酒業訴至法院,要求其按承諾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芬芬酒業在網頁上有三項“服務承諾”:誠信經營、100%正品保證、假一賠十,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出售給原告的汾酒的編號,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的汾酒系來源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廠。并且,被告作為產品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明確承諾“正品保證”、“假一賠十”,應當受到該承諾的約束。
原告作為消費者,基于對被告公開承諾的信賴而購買其出售的產品,在發現所購買的系假冒產品后,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有權要求被告遵守承諾,按照其購買產品成交價格的十倍予以賠償。
據此,丹徒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四千余元貨款及承擔違約金四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文中皆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