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在南京某超市花4元買了瓶飲料,回家后發現味道怪怪的,一看生產日期,原來過期了。為此他將某超市告上法庭,索賠1004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一案例。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小黃認為某超市的行為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請求法院判令某超市賠償貨款4元,并賠償1000元。庭審當天,某超市沒有到庭答辯。
法院認為,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小黃提供的涉案產品以及購物發票能夠證明,他在某超市以4元的價格購買了涉案產品一瓶,且根據產品外包裝顯示,涉案產品在某超市銷售給小黃的時候已超過保質期。某超市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某超市向小黃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小黃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某超市賠給小黃100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