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內地出現“知假買假”、再依法索取加倍賠償的職業打假人。近期,多地警方打掉多個以打假為名進行敲詐勒索的團伙。消費者依法正常維權和敲詐式打假之間的界限是什么?職業打假索賠如何避免變成敲詐?華商報記者梳理國內多起相關案例,采訪了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和多位資深律師,以案說法,進行了解讀。
》數據 以舉報為要挾索賠牟利 職業打假案件激增
2018年上半年,職業打假類訴求案件數量達61919件,占同期投訴舉報總量的30.6%;而在2014年,這一數據僅為867件,占當年投訴總量的1.9%。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羅培新認為,近年來,職業打假案件激增,職業打假呈公司化、集團化趨勢。他們諳熟法律,并以舉報為要挾,獲取索賠,甚至明目張膽地收取所謂保護費,“這已經明顯背離社會監督的初心,完全以牟利為目的,甚至與黑惡勢力勾結,惡化營商環境,傷害社會誠信。”
羅培新認為,職業打假人頻頻向行政機關施壓,執法人員疲于應對,而面對無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等關系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所能投入的力量捉襟見肘,行政與司法資源被不正當擠占。從職業打假人到職業索賠人,他們大都采取“一買、二談、三舉報、四復議、五訴訟”的方式,先民事后行政,多方施壓,牟取暴利。
》案例1 專買瑕疵品獲賠30萬 5人涉敲詐勒索被拘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破獲西安首起以超市為目標進行敲詐勒索的疑似涉惡案件,3男2女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雁塔警方刑拘。
今年3月19日,雁塔分局經偵大隊接到轄區一大型超市報案稱,有一團伙蓄意購買有瑕疵的商品后向超市敲詐勒索財物。
警方發現,涉案的5名嫌疑人為外地口音,為親戚關系,分工明確,往往選擇一些大超市,由專人負責采購紙杯、火腿腸、香煙等有瑕疵的商品,結賬后,再交由其他人員與超市談判。如超市不滿足要求,就采用言語威脅、現場撒潑等方式惡意敲詐。即便他們的商品沒有問題,5人也不聽解釋,持續糾纏超市客服中心,導致多家超市多位員工被“纏”離職。
4月15日,警方在西安北郊一超市內將5人抓獲。據查,該團伙除了在超市購買有瑕疵產品外,逢年過節還會直接向超市索要物品。從2016年至今,該團伙作案60余次,獲賠金額高達30余萬元。雁塔警方表示,合理合法維權是消費者的權利,但通過假索賠真敲詐,騷擾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方式索要財物,則屬于違法行為。
》案例2 職業索賠敲詐:4件單價228元的背心索賠2.1萬
近日,杭州警方通報稱,以涉嫌敲詐勒索,對11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9人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天水派出所刑偵組警長武振雷介紹:消費者在涉案商場里購買了幾件背心,標注的是100%純棉,送到專業鑒定機構鑒定之后發現棉的成分是97%,另外有3%是其它成分。這些維權的消費者據此提出商品不合格,向商家索賠。每件228元的背心,4件總共賠了21000元。
據警方調查,類似的案例有30多件,“他們其實沒有一個多少倍賠償的標準,會根據柜臺在商場里的位置、營業規模、經營狀況等隨機提出一個他們滿意的價格。我們調查顯示,索賠價格是購買價格的十幾倍、二十幾倍甚至更高。”武振雷表示,商家們通常認為是遇到了較真的消費者,都選擇賠錢了事。武振雷還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正常購買、鑒定,甚至跟商場溝通賠償的問題,這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后期維權過程中,性質就變了,一旦不滿足提出的賠償數額,他們會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比如在商場專柜內靜坐、阻撓其他顧客購買商品,影響商場正常的經營秩序等,甚至對當事的服務員或者柜臺負責人進行語言威脅。”
》案例3 代買海馬酒 反被職業索賠人敲詐10萬元
2018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聯合市場稽查部門搗毀了以李某等6人為主的職業索賠團伙。同年8月,6名疑犯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章某在羅湖區文錦大廈一酒樓上班時,一名顧客委托其代買汕頭市南澳鎮生產的自制海馬酒。11月13日,顧客到店里取貨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買20瓶海馬酒,并在到貨后刷卡支付(兩次貨款合計17280元人民幣)。11月27日,該顧客向章某發送一張其已向監管部門舉報該酒樓違法行為的網站截圖,同時向酒樓負責人索賠10萬元,聲稱不給錢就讓酒樓不能再正常經營。由于不堪侵擾,2018年2月20日,章某向羅湖公安分局報案。警方調查發現,該團伙從深圳一些煙酒商行、酒樓、超市大批量購買無中文標識的洋酒、紅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對商家進行敲詐。一旦勒索成功,他們便會以無法提供證據材料為名撤銷投訴舉報。
》爭議案例 茶葉有兩個生產日期 買空超市要求10倍賠償
和上述3個涉嫌敲詐勒索的索賠案例有所不同,近日發生在貴陽的一起購買茶葉索賠案,格外引人注意。
4月12日,哈爾濱的關先生在貴陽一家大型超市花費750元購買20罐毛尖。關先生說,他打開一盒準備沖泡時,茶葉盒底部正好被水浸濕,他撕下被浸濕的標簽后發現,茶葉罐的底部還印著另外一個生產日期。“標簽上寫的生產日期是2019年1月10號,但是盒上的日期卻是2018年7月。”4月16日,茶葉廠商負責人解釋稱,在工廠生產加工環節,工人接收信息號錯誤,日期打印花了,用不干膠貼遮蓋后,重新打印了日期上市。這位負責人在道歉的同時,還表示:“特別巧,關先生在4月12日下午3時許先在一家店購買了我們的產品,4點鐘他又在另一店里購買了80罐同樣的產品,離開之后,他又回到超市投訴。”
該負責人透露,后來一群人幾乎買空了貴陽超市這種茶葉,這些人提出了1賠10的要求,在廠家負責人看來,關先生等人目的不單純,存在“知假買假”的嫌疑。對此,關先生態度強硬:“作為消費者,我想怎么買就怎么買。”關先生始終堅持1賠10的索賠要求。他表示,如果協商無果,他會起訴茶葉廠商索賠。
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嚴桂宏表示:“消費者有權主張10倍賠償和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但這是在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這個案例當中,茶葉本身是否有質量問題沒有定論,只是標簽有瑕疵,且從標簽看都在保質期內,所以沒有權利主張10倍賠償。”
》說法 知假買假是消費者維權行為 但敲詐式打假不被法律允許
消費者依法維權沒錯,但對于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一直存在很大爭議。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行為和消費者合理維權之間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職業打假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索賠
“對于買假敲詐商家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近日,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是一種犯罪行為,敲詐式打假一旦被認定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且滿足我國法律規定的數額,即可構成犯罪。”趙良善指出,如果認定為敲詐式打假,則屬于敲詐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假買假’是法律允許的消費者維權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敲詐勒索是一種犯罪行為,犯罪意味著該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而正是由于法律鼓勵打假行為,導致很多人敲詐式打假,這種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兩者有合法與違法的本質性區別。”趙良善認為,職業打假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索賠,例如新消法的10倍懲罰性賠償,所有的賠償來源必須具有法律支撐性,而且不得有威脅、勒索等過激行為,如果無法獲得賠償,應當尋求法律途徑,而非強制索賠。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資深律師曾杰接受采訪表示,他是認同職業打假人的,但職業打假不能變成敲詐勒索。
“‘知假買假’,然后再向商家索取相關賠償,甚至索賠的金額超過了買假者受到損失的金額,本身并不會涉嫌敲詐勒索問題。比如說,如果商家不給賠償,買假者選擇報警或者去工商局舉報,這些都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說賠償的數額遠遠超過買假者的損失,比如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食品賠償要求最高是10倍,就應該以10倍為一個界限,如果超過了10倍賠償的話,就有可能構成一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有可能構成一種敲詐勒索。”
“目前國內法院對于職業打假人要求高額的民事判決,有支持的也有反對的,但是從民事權利來講,買到了假貨,要求商家給予賠償或者退換,合情合理,只是問題焦點在于賠償的額度。”曾杰強調指出,如果買假者一次得手之后再次索求的話,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言以蔽之,買假者超過合理的索賠要求和多次索求,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敲詐勒索罪。
復旦大學教授汪明亮認為,不能將職業打假人污名化,職業打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商家應該重視職業打假問題,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自己沒問題了,才不會給職業打假人帶來牟利空間。”他說。
》對話“職業打假第一人” 王海:售假者有恃無恐,職業打假不像以前好打
4月24日,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接受華商報記者專訪表示,“職業打假人目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被污名化,另一方面被黑打。”
王海表示,職業打假人就像紅綠燈上的監控,會讓制假售假者受到應有的懲處。某種問題商品或欺詐行為一旦被職業打假人盯上,唯一的出路就是下架。王海認為,職業打假具有行政監管永遠無法替代的價值,職業打假大大節約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沒有職業打假人監管部門還得需要更多資源才能找到這么多違法行為。實際上大量案件都是職業打假人提供的線索。“如莆田系被查處、假藥淋必治全國下架、好視力眼貼被撤銷批文、極草因欺詐行為和重金屬超標下架、耐克籃球鞋一個氣墊冒充兩個被罰款487萬……就都是我們舉報的。”
華商報:你現在還從事職業打假嗎?現在職業打假是不是不像以前那樣好打了嗎?
王海:我還在職業打假,是的,現在售假者越來越有恃無恐了。
華商報:你從事職業打假的底線和原則是什么?
王海: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行事。
華商報:你怎樣看現在的職業打假人?
王海:白吃棗就別嫌核兒大。討論職業打假,先要分清打假和假打!例如調包過期食品再索賠屬于詐騙,這與打假何干?標簽瑕疵問題和欺詐、誤導的標簽問題不能混為一談,標點、錯字問題屬于瑕疵,但10%羊絨的毛衣,標簽印刷成100%羊絨,這也算是瑕疵嗎?
華商報:你怎樣看職業打假是以營利為目的,并非消費者這一觀點?
王海:只要購買了商品沒有再轉售,那就是消費者。至于買多少、在哪兒買、是否證據保全、是否索取賠償等,這都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不能因為經營者有欺詐行為需要多倍賠償就剝奪消費者的正當權利。按照這種說法,買了很多商品不索賠的,就是消費者,索賠的必須得不償失,否則就是營利為目的,就不是消費者。這也太片面了。
華商報:你認為“知假買假”索賠應如何避免變成敲詐勒索?
王海:打假和敲詐根本不是一回事。“知假買假”索賠可以漫天要價,對方也可以就地還錢,但必須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行事。
華商報:你來西安打過假嗎?涉及什么領域?
王海:打過。好多年前有個業主維權的案子。西安之前有個食用油摻地溝油的案子,最后和解了。另外,還有假藥案、傳銷案等。 華商報記者 李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