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第四期行政處罰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 序號 | 案件 名稱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信用代碼 | 處罰文書 文號 | 違 法 事 實 | 處 罰 依 據 | 處罰 結果 | 處罰 機關 | 1 | 玉溪市祥齡食品廠生產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 高忠祥91530402069815101G | (玉)市監食罰〔2019〕032201B號 | 2019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玉溪市祥齡食品廠進行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內發現了103個“金菊花餅”以及103個“桂花餅”,均標識有“生產許可證號:“QS530424010192”字樣(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2017]53號)、省局《關于盡快更換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告》中明確要求“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QS”包裝、標簽和“QS”標志”。),且包裝標簽上均未對“生產日期/批號”進行標注。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103個“金菊花餅”以及103個“桂花餅”進行了扣押,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 | 1、沒收扣押的103個“金菊花餅”以及103個“桂花餅”(存放于市局稽查支隊); | 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