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博白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1年6個月至9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維持博白法院判決。
被告人官某以前做著屠宰生豬后售賣豬肉的生意。在做生意的過程中,官某發現收集他人的豬產品進行加工銷售,既賺錢又輕松。于是,從2016年6月開始,官某在博白縣博白鎮某房屋開設豬肉加工點,隨后何某(另案處理)也入伙共同經營加工點。
2017年至2018年間,官某、何某在無任何動物防疫站獸醫衛生檢驗的情況下,先后雇請被告人龐某等7人收購、加工死因不明的豬肉、豬大腸等豬產品,并將加工分類的豬產品冰凍后進行銷售,雇請陳某管理賬目、結算工錢,并聯系謝某運輸豬產品到外地銷售。2018年4月15日,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對該加工點進行查處,當場扣押了非法加工的豬產品17212公斤,并抓獲官某等9人。
博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官某、龐某、官某強、官某德、黃某、韋某、官某城、陳某、謝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9人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官某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8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博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官某、龐某、官某強、官某德、黃某、韋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訴,玉林市中院審理后駁回了官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博白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