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察網臺州訊 “我對自己之前非法捕撈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并在家人支持下繳納3萬元賠償款作為海洋漁業資源修復,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 2019年5月14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人陳某某在法庭上誠懇表達了悔意。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80元及捕撈網具,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捕撈及相關活動。這是由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作出第一起從業禁止令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2018年11月30日,陳某某雇傭他人駕駛浙椒漁7****船至東海210、219海區(屬于“禁漁區”),使用網目尺寸為29毫米的網具(屬于“禁用漁具”),實施單拖網作業,共捕撈龍頭魚、螃蟹等漁貨物698.86公斤。同年12月1日,陳某某駕駛船只在210海區作業時被執法人員查獲。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椒江區檢察院發現漁業執法部門將陳某某查處后并未及時對其非法捕撈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該院民行部門及時對此進行調查取證,迅速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漁業執法部門發送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漁業執法部門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主動對接民行部門加強協商溝通,并對陳某某非法捕撈的行為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害進行了評估。經磋商,陳某某自愿繳納人民幣30000元用于修復海洋資源,將在漁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活動。
該院考慮到陳某某的犯罪情節,結合其賠償行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并建議在緩刑考驗期間作出禁止其從事捕撈的相關活動,得到法庭的支持。
“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在一定時間段內限制行為人從業,既能加深懲罰的力度和警示教育作用,也沒有因此斷了漁民長久以捕魚為業的生計。”承辦檢察官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