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食品的保質期是決定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判斷食品安全銷售期限的一個最直觀的依據,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一個重要衡量指標。所以食品伙伴網整理了此釋文,希望能幫助廣大消費者更透徹地理解食品保質期與保存期的關系。
釋義食品保質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明確了食品保質期的定義: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對于保質期的解釋,在GB 7718-2011實施指南中給出的解釋是: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準確講是最佳食用期限,由生產者經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通過標簽、標示等方式提供給消費者。 《國際食品法典 預包裝食品標識通用標準》 (CODEX STAN l-1985,2010年修訂)
保質期(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是指該食品在任何規定貯藏條件下儲存的最后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不必說明的或已經加以明確說明的特有品質。但是超過此日期,食品可能仍符合食用要求。
釋義食品保存期:
食品伙伴網查詢以往的標準和法規,在已經作廢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標準中找到了保存期的定義:保存期(建議的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該食品在任何規定貯藏條件下,預計保存期的最后期限。在此日期之后,產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期望的品質特性。并且食品不宜再銷售。但隨著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修訂,已經取消了此定義及相應的條款。從食品安全第一的角度開始,已經不再宣傳所謂保存期了。
食品保質期、最佳食用期限與保存期的區別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標準附錄C.4中明確了保質期的標示形式有:……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等。已經很明顯地明確了保質期就是最佳食用期限的概念,這二點之間已經沒有意思上的區別了。但是在保存期方面,因《食品安全法》要求“不得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故GB 7718-2011標準取消了GB 7718-2004 中“保存期”的概念。
保質期與保存期是一對相互聯系又存在差異的概念,其共同點在于反映食品屬性的統一性和確定程序的一致性;其區別在于保質期是最佳食用期,保存期是推薦的最后食用日期,二者不能混淆。
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在一定時間內仍然具有食用價值,但是這時食品安全性的判斷完全靠消費者自行判定,從法律意思上講,如果超過保質期后食用帶來的危害了,其生產企業及銷售經營者已經可以推卸其責任了。所以食品伙伴網提醒消費者一定要及時地消費相應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慎用。同時決定食品的保質期和保存期的重要因素是相應的貯存條件。所以食品伙伴網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或消費食品時,一定要先關注其銷售和貯存的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應的貯存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