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南充5月29日訊 5月29日,記者從南部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該院院長黃海燕擔任審判長,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敬永國出庭支持公訴,審理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據悉,這是南部縣首例由法檢“兩長”同庭履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5月22日,南部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王術權、楊大連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11月8日,南部縣某鄉村民楊民武家中飼養的豬發病,醫治無效后死亡,楊民武便與其弟、被告人楊大連將病死豬埋在屋后。次日下午,楊民武的另一頭豬又發病死亡,楊民武便與楊大連將該病死豬抬至附近公路準備第二天深埋處理。后楊大連覺得埋了可惜,便打電話告知被告人王術權有2頭病死豬問其是否要購買,后雙方以50元的價格達成協議。
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術權將之前掩埋的病死豬挖出,連同放在公路上的病死豬一起拉到該鄉杜某某房屋附近。次日下午,王術權對病死豬進行切割,發現掩埋過后的病死豬因時間太長,肉質不新鮮,便將該豬掩埋。從在公路上抬回來的病死豬上切割了大約20斤的肉放入家中冰箱,并將剩下的病死豬進行了掩埋。
2018年11月12日上午,王術權從屠宰場領了新鮮豬肉到該鄉市場銷售。被告人楊大連在市場上找到王術權索要了賣病死豬的50元錢。王術權在賣完新鮮豬肉后便回到家中取了10斤左右的病死豬肉拿到市場銷售,分別賣給了三個村民,共重約8斤、計款97元。后被該鄉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發現并追回銷售出去的病死豬肉,并將王術權送至公安機關。經南部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鑒定,王術權向顧客銷售的豬肉為病死豬肉。
此案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術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病死的牲畜),仍予以購買并向顧客銷售;被告人楊大連明知是病死的牲畜而將其賣給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二被告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術權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楊大連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對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術權支付賠償金1000元;責令被告人王術權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二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后,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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