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在日常生活中,為了擴大宣傳需要,一些小商鋪門頭突出使用某知名商標的情形比比皆是,這種看似常見的行為,殊不知違反了商標法。近日,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五糧液公司是酒類知名品牌,其系五糧液文字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在經營中,五糧液公司發現某煙酒店店面招牌醒目位置標有五糧液文字及圖形商標,系突出使用,且與五糧液公司的商標完全一致。五糧液公司認為該煙酒店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煙酒店門頭招牌上突出使用其商標,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該煙酒店認為,其店內銷售的是正品五糧液,其門頭系宣傳產品,不構成侵權。后經法院釋明,雙方達成調解,該煙酒店拆除了門頭并賠償了五糧液公司損失。
法官點評: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系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而商標法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被告從事酒類商品經營,將“五糧液”文字作為門頭招牌突出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營的店鋪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關系或是經原告授權經銷“五糧液”商品的專賣店。被告銷售的雖然是正品五糧液,但其并非經原告授權在當地經銷“五糧液”的專賣店,在經營過程中,如需宣傳自己銷售的商品,應當規范使用描述性文字,不得將商標進行突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