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禁漁區、禁漁期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雖然只捕獲了5.79斤的水產品,也要面臨法律的嚴懲。近日,經龍海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鄭某通、鄭某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7月尚處在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在明知是休漁期的情況下,2017年7月20日,鄭某通、鄭某龍駕駛一艘小型木質船舶到位于休漁區域的龍海市九龍江中港巽玉段龍喉口附近水域,利用發電機組、帶電拖網具等電魚設備,采用法律法規禁用的電魚方法進行捕撈作業,捕獲魚蝦等水產品5.79斤。龍海市海洋與漁業局在巡查中發現上述情況,并現場查獲非法電魚設備及漁獲物。
點評:此案例給那些不惜鋌而走險的人們敲響警鐘。記住了:不得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不得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